水利部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土地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领取土地使用证工作(统称为“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有一定难度的工作,但通过各地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根据对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等部直属单位土地划界情况的初步统计,在其管辖范围内,除了水域与部分河滩地外,国管河道、水库和灌排等工程用地,按有关规定应划定的土地面积为28667平方公里,水利部门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22853平方公里。已向土地部门申报面积共有15164平方公里,占应划定面积的53%,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面积10146平方公里,占申报面积的67%,占应划定面积的35%。情况表明,经过努力,水利部门已领取了一批土地使用证,有的省取证率达80%以上,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任务还很艰巨。
为进一步推动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我部水管司、农水司、财务司于今年11月上旬共同主持召开了“全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检查、总结了前阶段工作情况并部署了今后工作。为加快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深化对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用地是水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确权划界是建立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不仅是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依法管理水资源与水工程的重要保障,而且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壮大水利管理单位经济实力打下基础。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的认识,与清产核资工作结合起来加快进行。
二、根据目前全国开展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清产核资工作进度的安排,要求1995年底要基本完成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水库、灌排、农电、供水、水土保持和水文测验等工程或设施)用地的划界工作,领取水利工程用地土地使用证达90%以上。由于受土地部门地籍管理工作进度限制而不能按期确权、取证的,要做好申报登记的准备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提出情况报告。对于少数确权难度大的宗地,要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争取1996年全面完成划界工作。
三、对于已经领取土地使用证的,要建立完整的土地档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土地登记、确权、取证的费用要严格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执行。经费由工程主管部门在有关水利经费中调剂解决。
五、今后凡是新建、续建和更新改造工程,必须在工程立项和建设中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并及时领取土地使用证。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部门不予开工,竣工验收时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六、要做好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在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发挥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做好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统一规划,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利用,以取得水土资源的*5效益。
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土地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领取土地使用证工作(统称为“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有一定难度的工作,但通过各地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根据对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等部直属单位土地划界情况的初步统计,在其管辖范围内,除了水域与部分河滩地外,国管河道、水库和灌排等工程用地,按有关规定应划定的土地面积为28667平方公里,水利部门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22853平方公里。已向土地部门申报面积共有15164平方公里,占应划定面积的53%,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面积10146平方公里,占申报面积的67%,占应划定面积的35%。情况表明,经过努力,水利部门已领取了一批土地使用证,有的省取证率达80%以上,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任务还很艰巨。
为进一步推动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我部水管司、农水司、财务司于今年11月上旬共同主持召开了“全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检查、总结了前阶段工作情况并部署了今后工作。为加快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深化对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用地是水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确权划界是建立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不仅是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依法管理水资源与水工程的重要保障,而且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壮大水利管理单位经济实力打下基础。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的认识,与清产核资工作结合起来加快进行。
二、根据目前全国开展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清产核资工作进度的安排,要求1995年底要基本完成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水库、灌排、农电、供水、水土保持和水文测验等工程或设施)用地的划界工作,领取水利工程用地土地使用证达90%以上。由于受土地部门地籍管理工作进度限制而不能按期确权、取证的,要做好申报登记的准备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提出情况报告。对于少数确权难度大的宗地,要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争取1996年全面完成划界工作。
三、对于已经领取土地使用证的,要建立完整的土地档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土地登记、确权、取证的费用要严格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执行。经费由工程主管部门在有关水利经费中调剂解决。
五、今后凡是新建、续建和更新改造工程,必须在工程立项和建设中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并及时领取土地使用证。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部门不予开工,竣工验收时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六、要做好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在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发挥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做好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统一规划,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利用,以取得水土资源的*5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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