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我国电子出版业发展很快。为了加强对这一新兴出版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闻出版署“三定”方案所明确的管理职能,现将电子出版物的有关规定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出版物,系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目前的主要媒体形态有: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集成电路卡(IC Card)等。
二、新闻出版署是主管电子出版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电子出版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审批电子出版单位,管理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工作。
三、申请建立电子出版单位,地方所属的,须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须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四、进口电子出版物,须由图书贸易进出口单位承担,并按上述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非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或图书贸易进出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在市场上发行、销售和租赁。
六、接本通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对本辖区内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的单位和电子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一)对已批准的电子出版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重新审核登记手续,并填写《电子出版单位申请登记表》和《电子出版物调查表》报新闻出版署;对其中不具备条件或自批准以来未开展电子出版业务的单位,不予登记。
(二)对未经批准但已从事电子出版业务的单位,逐一清理,并填写《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调查表》和《电子出版物调查表》报新闻出版署;对其中具备条件且申请建立出版单位的,按照上述程序严格审核,办理报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各地应于1995年2月28日前,将清查结果报新闻出版署。1995年3月底清查登记工作告一段落。
七、1995年4月1日以后出版及再版的电子出版物,一律使用带有6位数字出版者号的中国标准书号,并在封面上标识相应的书号条码。
(一)电子出版物所使用的中国标准书号由中国ISBN中心分配,其条码软片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统一制作。
(二)申请单位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应持批文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出版者前缀。在领取出版者前缀时,各电子出版单位应向该中心提供其英译文的单位名称及通讯地址。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图书出版社,还应在其单位名称上后缀“电子出版部”字样,但此名称只在中国ISBN中心登录数据时使用,其它一切业务活动仍用其正式名称。
(三)6位数字的出版者号只能用于出版电子出版物,而不得用于出版纸质图书或其它类型的出版物。当电子出版物附使用手册时,其使用手册只能是附属品,不能单独定价和发行。
(四)同一内容,不同媒体、格式、版本的电子出版物须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重视电子出版工作,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同时抓好电子出版物的繁荣,以推动我国电子出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关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20030826)
近年来,我国电子出版业发展很快。为了加强对这一新兴出版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闻出版署“三定”方案所明确的管理职能,现将电子出版物的有关规定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出版物,系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目前的主要媒体形态有: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集成电路卡(IC Card)等。
二、新闻出版署是主管电子出版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电子出版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审批电子出版单位,管理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工作。
三、申请建立电子出版单位,地方所属的,须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须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四、进口电子出版物,须由图书贸易进出口单位承担,并按上述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非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或图书贸易进出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在市场上发行、销售和租赁。
六、接本通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对本辖区内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的单位和电子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一)对已批准的电子出版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重新审核登记手续,并填写《电子出版单位申请登记表》和《电子出版物调查表》报新闻出版署;对其中不具备条件或自批准以来未开展电子出版业务的单位,不予登记。
(二)对未经批准但已从事电子出版业务的单位,逐一清理,并填写《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调查表》和《电子出版物调查表》报新闻出版署;对其中具备条件且申请建立出版单位的,按照上述程序严格审核,办理报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各地应于1995年2月28日前,将清查结果报新闻出版署。1995年3月底清查登记工作告一段落。
七、1995年4月1日以后出版及再版的电子出版物,一律使用带有6位数字出版者号的中国标准书号,并在封面上标识相应的书号条码。
(一)电子出版物所使用的中国标准书号由中国ISBN中心分配,其条码软片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统一制作。
(二)申请单位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应持批文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出版者前缀。在领取出版者前缀时,各电子出版单位应向该中心提供其英译文的单位名称及通讯地址。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图书出版社,还应在其单位名称上后缀“电子出版部”字样,但此名称只在中国ISBN中心登录数据时使用,其它一切业务活动仍用其正式名称。
(三)6位数字的出版者号只能用于出版电子出版物,而不得用于出版纸质图书或其它类型的出版物。当电子出版物附使用手册时,其使用手册只能是附属品,不能单独定价和发行。
(四)同一内容,不同媒体、格式、版本的电子出版物须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重视电子出版工作,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同时抓好电子出版物的繁荣,以推动我国电子出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关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200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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