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6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6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9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的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6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9批)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1990年7月6日法(研)发[1990]11号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2 *6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1990年7月9日法(研)发[1990]14号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3 *6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1990年7月10日法(研)发[1990]15号 已被1992年12月11日*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 *6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法(研)发[1991]47号 1991年12月30日 已被1992年12月11日*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自1993年起,*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6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6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9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的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6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9批)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1990年7月6日法(研)发[1990]11号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2 *6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1990年7月9日法(研)发[1990]14号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3 *6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1990年7月10日法(研)发[1990]15号 已被1992年12月11日*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 *6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法(研)发[1991]47号 1991年12月30日 已被1992年12月11日*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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