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实行以来,各单位积极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法律顾问队伍日益壮大,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统一颁发法律顾问工作执照,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考核,已成为电力系统法律顾问队伍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目前,电力系统中有的单位已对本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颁发了工作执照。实践证明,颁发法律顾问工作执照,对加强法律顾问管理,方便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均有积极意义。因此, 部决定统一颁发法律顾问工作执照,作为法律顾问与司法机关联系工作的身份证明和在电力系统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
现制定《电力工业部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建议或问题,可随时告部政策法规体制司。
附件:电力工业部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保障法律顾问合法有效的开展工作,根据《 能源部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和《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本系统的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体制司负责落实。
第二章 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
第三条 申领法律顾问工作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法律顾问工作;
二、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熟悉本系统业务,并有一定的经营管 理知识;
三、法律专业高等院校毕业或受过连续五个月以上的省、部级或高等院校举办的法律专业培训,掌握法律专业知识;
四、属于电力系统法律事务机构或岗位人员,从事(专、兼职)电力法律事务(顾问)工作两年以上;
五、在从事法律事务(顾问)工作期间,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所在单位的合法权 益,无失职行为。
第四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在岗的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不受前条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外聘律师担任电力系统各单位法律顾问的,原则上暂不颁发执照。
第六条 执照是担任(受聘)电力系统法律顾问的资格、技能以及工作证明,凭此照可以在电力系统内各单位受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电力系统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不含外聘律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定,应当在取得执照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电力工业部每年颁发一次执照。申领执照的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有单位同意后,经本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查批准后,于当年12月底前送部核发 执照。
第九条 执照每年复审一次,由持照人员写出年度总结,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本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复审签署意见,统一送部加盖注册章备案。
第十条 复审中发现不称职者,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可以报部收回执照。逾期不复审的,限期补办。超过6个月不复审,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其执照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执照的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换发新执照。复审不合格和未复审而作废的执照,不予换发新执照。
第十二条 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以法律事务机构为主,负责主持所属企事业单位(含下属各地区、市、县供电局等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领取执照人员的审查工作。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培训
第十三条 担任电力系统法律顾问(包括外聘律师),应当进行电力管理常识和电力法律法规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取得法律顾问工作执照的人员,应当加强对新颁法律法规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培训方式、内容等,由部政策法规体制司或指定的机构负责,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四章 法律顾问的考核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由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落实,每年结合执照复审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对法律顾问的考核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一部分,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部政策法规体制司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政策法规体制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电力工业部法律顾问工作执照申请表(见右侧附表)
现制定《电力工业部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建议或问题,可随时告部政策法规体制司。
附件:电力工业部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保障法律顾问合法有效的开展工作,根据《 能源部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和《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本系统的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体制司负责落实。
第二章 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
第三条 申领法律顾问工作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法律顾问工作;
二、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熟悉本系统业务,并有一定的经营管 理知识;
三、法律专业高等院校毕业或受过连续五个月以上的省、部级或高等院校举办的法律专业培训,掌握法律专业知识;
四、属于电力系统法律事务机构或岗位人员,从事(专、兼职)电力法律事务(顾问)工作两年以上;
五、在从事法律事务(顾问)工作期间,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所在单位的合法权 益,无失职行为。
第四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在岗的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不受前条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外聘律师担任电力系统各单位法律顾问的,原则上暂不颁发执照。
第六条 执照是担任(受聘)电力系统法律顾问的资格、技能以及工作证明,凭此照可以在电力系统内各单位受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电力系统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不含外聘律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定,应当在取得执照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电力工业部每年颁发一次执照。申领执照的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有单位同意后,经本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查批准后,于当年12月底前送部核发 执照。
第九条 执照每年复审一次,由持照人员写出年度总结,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本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复审签署意见,统一送部加盖注册章备案。
第十条 复审中发现不称职者,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可以报部收回执照。逾期不复审的,限期补办。超过6个月不复审,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其执照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执照的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换发新执照。复审不合格和未复审而作废的执照,不予换发新执照。
第十二条 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以法律事务机构为主,负责主持所属企事业单位(含下属各地区、市、县供电局等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领取执照人员的审查工作。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培训
第十三条 担任电力系统法律顾问(包括外聘律师),应当进行电力管理常识和电力法律法规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取得法律顾问工作执照的人员,应当加强对新颁法律法规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培训方式、内容等,由部政策法规体制司或指定的机构负责,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四章 法律顾问的考核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由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落实,每年结合执照复审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对法律顾问的考核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一部分,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部政策法规体制司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政策法规体制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电力工业部法律顾问工作执照申请表(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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