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
现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公司并按照执行。
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9章总则
*9条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的宏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企业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资格证明。企业在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审批和护照签证手续时,必须出示许可证原件。
第二章许可证的种类
第三条普通许可证一般适用于向所有国家和地区派遣劳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并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申请领取。
第四条特批许可证适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合同。经外经贸部批准实施某一项目的企业可申请领取。
第五条临时许可证适用于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在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领取。
第六条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必要时外经贸部对企业外派某些特殊行业的劳务或向特殊国家和地区派遣劳务实行专项许可证。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领、更换和有效期
第七条初次申请普通许可证、须填写“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外经贸部报送有关批文的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第八条初次申请特批、临时和专项许可证,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外经贸部报送有关批文的复印件。
第九条到期更换许可证,须按时向外经贸部报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回原许可证。
第十条普通、特批和专项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一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许可证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注销并申请补发。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外派单位如违反外派劳务的有关法规,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取消其外派劳务经营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过去颁发的有关法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公司并按照执行。
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9章总则
*9条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的宏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企业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资格证明。企业在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审批和护照签证手续时,必须出示许可证原件。
第二章许可证的种类
第三条普通许可证一般适用于向所有国家和地区派遣劳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并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申请领取。
第四条特批许可证适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合同。经外经贸部批准实施某一项目的企业可申请领取。
第五条临时许可证适用于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在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领取。
第六条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必要时外经贸部对企业外派某些特殊行业的劳务或向特殊国家和地区派遣劳务实行专项许可证。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领、更换和有效期
第七条初次申请普通许可证、须填写“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外经贸部报送有关批文的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第八条初次申请特批、临时和专项许可证,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外经贸部报送有关批文的复印件。
第九条到期更换许可证,须按时向外经贸部报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回原许可证。
第十条普通、特批和专项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一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许可证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注销并申请补发。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外派单位如违反外派劳务的有关法规,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取消其外派劳务经营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过去颁发的有关法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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