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中国水电工程公司:
在原能源部办保[1993]17号文“关于印发《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发出后,两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它对了解和掌握电力系统公安保卫情况,推动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将修订后的《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
附件: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报告报告制度
1994年4月19日
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制度
为加强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工作,根据公安保卫工作“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电力系统公安保卫工作按照为生产建设服务,分级管理的原则,努力做到信息灵、反映快、情况准,逐步形成一条畅通的公安保卫信息反馈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1.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重大案件;
2.冲击、围攻、哄抢发电厂、变电站(所)、供电部门和建设工地的事件;
3.电力职工正常执行公务被严重伤害的案件;
4.内部人员破坏生产、科研、教学设备的要害部位的案件;
5.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凶杀、爆炸、纵火、盗窃等刑事案件;
6.破获的重、特大案件情况;
7.公安保卫工作年度计划、年终总结(含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8.重要工作部署、规章制度、会议材料;
9.工作简报、情况反映、专项调查研究分析材料;
10.公安保卫机构情况;
11.公安保卫队伍建设管理情况;
12.全国水(火)电站、变电站武警守卫情况;
13.其他需要报部的情况。
二、报告程序方式:
1.各电管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部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广东、海南省电力局(公司),科研、院校的公安保卫部门,在按地方公安机关要求做好信息工作的同时,要按照上述报告内容向部保卫处报送有关情况。各网属省局、各工程局、设计院、机械制造企业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向行业主管部门(网局、总公司、总院、机械局)报告的同时抄送部保卫处。
2.施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统计季报表》(表号1),由电力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填报。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季末月20日,本季余下日期案件纳入下季统计。报部日期为下季首月15日前。网属省局的统计报表由网局汇总,并附省局报表报部。
3.施行《电力系统公安保卫机构统计年报表》(表号2),武警部队担负电力系统执勤目标情况年报表(表号5)由部所属单位填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统计截止日期为本年末月20日,报部日期为下年首月15日前。
4.施行《破坏电力设施特大案件立(破)案报告表》(表号3)、电力网、省局在案发(破)后15日内报部。
5.发生较大规模的冲击〕围攻、哄抢电力部门和建设工地的事件,破坏电力设施的特大案件(主要指拆盗、毁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和突发事件的简况,电力网、省局和有关单位在案(事)件发后48小时内,用电话或电传向部报告案(事)件的经过、原因、现状、损失和采取的措施。随后应在15日内填报《重大案(事)件情况报告表》(表号4)或《破坏电力设施特大案件立(破)案报告表》。
6.年度公安保卫工作总结、下年工作计划,抄报部日期为下年*9季度内。
三、统计标准:
1.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等级按原水电部制定的《破坏电力设施立案标准》划分。
2.刑事案件的立案及等级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3.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直接经济损失折款,接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材料费+运输费+人工费)加少供(发)电量折款(断电时线路负荷×断电时间×当地平均电价)计算。
4.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部保卫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7号;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6023809 (市话直通);
9111--5812(微波)
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统计季报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第 季度) 电力部保卫处制 表号1(见右侧附表)
在原能源部办保[1993]17号文“关于印发《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发出后,两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它对了解和掌握电力系统公安保卫情况,推动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将修订后的《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
附件: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报告报告制度
1994年4月19日
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制度
为加强电力系统公安保卫信息工作,根据公安保卫工作“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电力系统公安保卫工作按照为生产建设服务,分级管理的原则,努力做到信息灵、反映快、情况准,逐步形成一条畅通的公安保卫信息反馈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1.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重大案件;
2.冲击、围攻、哄抢发电厂、变电站(所)、供电部门和建设工地的事件;
3.电力职工正常执行公务被严重伤害的案件;
4.内部人员破坏生产、科研、教学设备的要害部位的案件;
5.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凶杀、爆炸、纵火、盗窃等刑事案件;
6.破获的重、特大案件情况;
7.公安保卫工作年度计划、年终总结(含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8.重要工作部署、规章制度、会议材料;
9.工作简报、情况反映、专项调查研究分析材料;
10.公安保卫机构情况;
11.公安保卫队伍建设管理情况;
12.全国水(火)电站、变电站武警守卫情况;
13.其他需要报部的情况。
二、报告程序方式:
1.各电管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部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广东、海南省电力局(公司),科研、院校的公安保卫部门,在按地方公安机关要求做好信息工作的同时,要按照上述报告内容向部保卫处报送有关情况。各网属省局、各工程局、设计院、机械制造企业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向行业主管部门(网局、总公司、总院、机械局)报告的同时抄送部保卫处。
2.施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统计季报表》(表号1),由电力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填报。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季末月20日,本季余下日期案件纳入下季统计。报部日期为下季首月15日前。网属省局的统计报表由网局汇总,并附省局报表报部。
3.施行《电力系统公安保卫机构统计年报表》(表号2),武警部队担负电力系统执勤目标情况年报表(表号5)由部所属单位填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统计截止日期为本年末月20日,报部日期为下年首月15日前。
4.施行《破坏电力设施特大案件立(破)案报告表》(表号3)、电力网、省局在案发(破)后15日内报部。
5.发生较大规模的冲击〕围攻、哄抢电力部门和建设工地的事件,破坏电力设施的特大案件(主要指拆盗、毁坏电力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和突发事件的简况,电力网、省局和有关单位在案(事)件发后48小时内,用电话或电传向部报告案(事)件的经过、原因、现状、损失和采取的措施。随后应在15日内填报《重大案(事)件情况报告表》(表号4)或《破坏电力设施特大案件立(破)案报告表》。
6.年度公安保卫工作总结、下年工作计划,抄报部日期为下年*9季度内。
三、统计标准:
1.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等级按原水电部制定的《破坏电力设施立案标准》划分。
2.刑事案件的立案及等级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3.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直接经济损失折款,接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材料费+运输费+人工费)加少供(发)电量折款(断电时线路负荷×断电时间×当地平均电价)计算。
4.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部保卫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7号;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6023809 (市话直通);
9111--5812(微波)
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统计季报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第 季度) 电力部保卫处制 表号1(见右侧附表)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