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计量检定规程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规定,为适应我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和贯彻的需要,现印发《电力工业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附件:电力工业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9条 为适应电力生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部计量检定规程由部计量办公室归口管理,统一编号,经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条 电力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电力部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由部计量办公室根据电力生产发展情况和量值传递需要,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制、修订计划》,按年度下达计量检定规程起草单位,并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检定规程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检定规程起草单位的主要起草人,应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计量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本专业计量检定业务,有较好的表达能力。
第六条 检定规程起草人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和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名词术语的有关规定,编写规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需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修改,形成检定规程报审稿。起草单位应对报审稿进行审查,合格后,连同公函,规程编制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及其它有关资料各一份报部计量办公室审查。
第七条 检定规程的审定,应有计量、标准、生产、使用、科研、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参加。审定可采取函审或会审的形式,具体方式由起草单位根据规程情况选定,但须于审定前壹个月报部计量办公室(如系函审,还要注明主审人姓名、职称职务和所在单位)并取得同意。审定通过的检定规程报审稿,由起草单位负责向部计量办公室报批。报批检定规程,应附报批公函,报批表,专业审定小组或会议审定意见书及有关材料。经批准付印的检定规程,由部计量办公室函告起草单位,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起草单位完成检定规程制定、修订任务的日期,按送报批稿日期计算。起草单位应对规程报批稿负责。
第八条 凡实施强制检定、量大面广或理论较深,难度较大的检定规程,可召开宣贯会。宣贯会由起草单位组织。宣贯会主讲人应是该检定规程的主要起草人或参加起草人。宣贯时应有宣贯讲义资料,内容包括:检定规程制定依据,条文含意解释,规程误差分析,检定注意事项等。起草单位应将宣贯讲义资料及宣贯小结报部计量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现行检定规程一般实施3至5年应进行复审。检定规程的复审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复审可采取函审或会审方式,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部计量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力工业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9条 为适应电力生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部计量检定规程由部计量办公室归口管理,统一编号,经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条 电力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电力部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由部计量办公室根据电力生产发展情况和量值传递需要,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制、修订计划》,按年度下达计量检定规程起草单位,并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检定规程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检定规程起草单位的主要起草人,应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计量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本专业计量检定业务,有较好的表达能力。
第六条 检定规程起草人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和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名词术语的有关规定,编写规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需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修改,形成检定规程报审稿。起草单位应对报审稿进行审查,合格后,连同公函,规程编制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及其它有关资料各一份报部计量办公室审查。
第七条 检定规程的审定,应有计量、标准、生产、使用、科研、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参加。审定可采取函审或会审的形式,具体方式由起草单位根据规程情况选定,但须于审定前壹个月报部计量办公室(如系函审,还要注明主审人姓名、职称职务和所在单位)并取得同意。审定通过的检定规程报审稿,由起草单位负责向部计量办公室报批。报批检定规程,应附报批公函,报批表,专业审定小组或会议审定意见书及有关材料。经批准付印的检定规程,由部计量办公室函告起草单位,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起草单位完成检定规程制定、修订任务的日期,按送报批稿日期计算。起草单位应对规程报批稿负责。
第八条 凡实施强制检定、量大面广或理论较深,难度较大的检定规程,可召开宣贯会。宣贯会由起草单位组织。宣贯会主讲人应是该检定规程的主要起草人或参加起草人。宣贯时应有宣贯讲义资料,内容包括:检定规程制定依据,条文含意解释,规程误差分析,检定注意事项等。起草单位应将宣贯讲义资料及宣贯小结报部计量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现行检定规程一般实施3至5年应进行复审。检定规程的复审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复审可采取函审或会审方式,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部计量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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