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部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紧急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外贸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决定对部分出口商品试行有偿招标。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的通知(试行)》([1994]外经贸管发135号)和《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事项的公告》(1994年第2号)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有关发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9批试行招标的商品为:原木、人参、轻重烧镁、氟石块(粉)、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棉漂布、蜂蜜、大蒜、蔺草及制品、甘草制品。
凡试行配额招标的商品,从4月1日起,发证机关调整为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具体发证机关详见附件)。
二、上述试行招标的13种出口商品,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包括易货贸易、边境贸易及“三资企业”等各种贸易方式)。凡在4月1日前领取的上述招标商品向任何国家(地区)出口的许可证,有效期一律到3月31日止。到3月31日执行不完的,可在4月15日前将旧证退原发证机关,其剩余配额数量由原发证机关统计后移交给新发证机关,企业可到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从4月1日起,对上述试行招标的13种出口商品,各海关凭外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紧急通知》中规定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各发证机关在发放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规定,凭(一)中标企业名单;(二)企业中标数量;(三)协调价格;(四)中标配额的国别和地区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在京的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外贸(工贸)总公司,除指定特办发证商品外,其他商品均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包括“三资企业”、易货贸易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均向所在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所有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
五、对上述调整发证机关的出口商品,各发证机关须将一至三月份的发证情况、配额使用情况,分公司整理出清单后,转交新的发证机关,并同时抄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各发证机关务必于今年4月15日前完成交接工作。
六、《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54号)中所规定的13种试行配额招标商品的发证机关,凡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决定对部分出口商品试行有偿招标。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的通知(试行)》([1994]外经贸管发135号)和《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事项的公告》(1994年第2号)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有关发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9批试行招标的商品为:原木、人参、轻重烧镁、氟石块(粉)、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棉漂布、蜂蜜、大蒜、蔺草及制品、甘草制品。
凡试行配额招标的商品,从4月1日起,发证机关调整为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具体发证机关详见附件)。
二、上述试行招标的13种出口商品,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包括易货贸易、边境贸易及“三资企业”等各种贸易方式)。凡在4月1日前领取的上述招标商品向任何国家(地区)出口的许可证,有效期一律到3月31日止。到3月31日执行不完的,可在4月15日前将旧证退原发证机关,其剩余配额数量由原发证机关统计后移交给新发证机关,企业可到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从4月1日起,对上述试行招标的13种出口商品,各海关凭外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紧急通知》中规定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各发证机关在发放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规定,凭(一)中标企业名单;(二)企业中标数量;(三)协调价格;(四)中标配额的国别和地区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在京的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外贸(工贸)总公司,除指定特办发证商品外,其他商品均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包括“三资企业”、易货贸易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均向所在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所有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
五、对上述调整发证机关的出口商品,各发证机关须将一至三月份的发证情况、配额使用情况,分公司整理出清单后,转交新的发证机关,并同时抄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各发证机关务必于今年4月15日前完成交接工作。
六、《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54号)中所规定的13种试行配额招标商品的发证机关,凡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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