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3〕061号《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和银会计〔1994〕3号《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范围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现将我行划缴存款范围通知如下:(见右侧附表)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会部联系。
附:一、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资金司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财会部、计划部:
1993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金融企业根据该制度的要求重新设置了会计科目。人民银行根据各金融企业新设置的会计科目重新划定了各金融企业划缴存款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划缴存款范围仍按1984年制定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其划分原则不变;
二、城市信用社统一使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银行业会计科目。如因业务发展和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报请总行会计司批准;
三、各银行总行新增设会计科目应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以便明确划缴存款范围;
四、区域性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由当地人民银行省、市分行根据《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五、本通知关于划缴存款范围的规定,自各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启用新科目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的范围
一、缴存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见右侧附表)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资金司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范围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财会部、计划部,各金融公司财会部:
自银会计(93)061号《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和银会计(93)053号《关于确定各类金融公司缴存款范围及启用新月计表的通知》发出后,有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缴存款内容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后,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缴存款范围只限定为人民币存款,外币缴存款仍按原规定不变;
二、建设银行缴存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仍按1985年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编制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时,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有关结余数字仍应填列,并在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时予以剔除计算。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不计付利息,并据以从其“存款户”减少计息积数。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城市信用社一般应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直接向人民银行办理缴存款,缴存办法应按1984年颁发的《关于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人民银行办理直接缴存款的,在征得人民银行同意后,可在专业银行办理缴存。
四、在专业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性公司、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存款帐户余额应纳入专业银行的一般缴存款范围,各专业银行在办理缴存时,应主动向人民银行提供其存款帐户余额办理缴存。
五、工、农、中、建、交、光大、华夏及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科目做部分调整:
(一)工商银行(见右侧附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3〕061号《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和银会计〔1994〕3号《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范围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现将我行划缴存款范围通知如下:(见右侧附表)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会部联系。
附:一、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资金司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财会部、计划部:
1993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金融企业根据该制度的要求重新设置了会计科目。人民银行根据各金融企业新设置的会计科目重新划定了各金融企业划缴存款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划缴存款范围仍按1984年制定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其划分原则不变;
二、城市信用社统一使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银行业会计科目。如因业务发展和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报请总行会计司批准;
三、各银行总行新增设会计科目应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以便明确划缴存款范围;
四、区域性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由当地人民银行省、市分行根据《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五、本通知关于划缴存款范围的规定,自各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启用新科目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的范围
一、缴存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见右侧附表)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资金司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范围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财会部、计划部,各金融公司财会部:
自银会计(93)061号《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和银会计(93)053号《关于确定各类金融公司缴存款范围及启用新月计表的通知》发出后,有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缴存款内容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后,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缴存款范围只限定为人民币存款,外币缴存款仍按原规定不变;
二、建设银行缴存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仍按1985年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编制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时,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有关结余数字仍应填列,并在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时予以剔除计算。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不计付利息,并据以从其“存款户”减少计息积数。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城市信用社一般应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直接向人民银行办理缴存款,缴存办法应按1984年颁发的《关于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人民银行办理直接缴存款的,在征得人民银行同意后,可在专业银行办理缴存。
四、在专业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性公司、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存款帐户余额应纳入专业银行的一般缴存款范围,各专业银行在办理缴存时,应主动向人民银行提供其存款帐户余额办理缴存。
五、工、农、中、建、交、光大、华夏及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科目做部分调整:
(一)工商银行(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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