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竞相争办营业性射击场,多渠道审批、重复滥建的情况相当严重;有的使用军用枪支,甚至动用军警、民兵的武器装备搞营业性射击;一些营业性射击场安全设施简陋,管理不严,隐患很多。为此,去年8月,公安部、总参谋部、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和暂停审批营业性射击场的通知》,但目前营业性射击场仍在盲目发展,而且势头越来越猛。据统计,目前北京、四川、广东、广西、海南、山东、河北和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营业性射击场156家,有各类枪支2300余支,其中绝大部分是军用枪。
营业性射击场使用军用枪弹弊端很多,已先后发生了枪支、子弹丢失、被盗、被抢和用射击场的枪弹自杀、误伤他人、报复杀人等重大案件和事件,危害严重;同时也给国外暴力集团、黑社会组织到国内进行合法训练提供了机会。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关于加强枪支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公安部决定于1993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贯彻《通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有关枪支管理的法规、规章,《通告》中禁止使用的军用枪支,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各种军用枪。
二、凡是使用军用枪弹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射击场,不管是经什么人、什么单位以何种理由批准的,对其所使用的军用枪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要一律收缴、登记、封存,并彻底查清枪支来源。属于非军事系统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收缴封存;属于军事系统(包括民兵系统)的,由军队按有关规定收缴封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组织工作组对现有的营业性射击场逐一进行检查整顿。凡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过省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民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并制定管理办法,依法从严管理;对不符合开办条件,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类营业性射击场(含使用民用枪支的),要及时予以查封。检查整顿工作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四、《通告》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印刷张贴,不盖印。各地公安机关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介,做好有关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宣传工作。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政府,并将贯彻本通知的工作情况及时报部。
1993年11月17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
二、凡正在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射击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营业活动,并将军用枪支、子弹登记造册,10日内上报当地公安机关。
三、用于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军用枪支、子弹,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收缴封存。属于非军事系统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收缴封存;属于军事系统(包括民兵系统)的,由军队按有关规定收缴封存。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再审批开办使用军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当地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进行清查登记。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继续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予以查封;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竞相争办营业性射击场,多渠道审批、重复滥建的情况相当严重;有的使用军用枪支,甚至动用军警、民兵的武器装备搞营业性射击;一些营业性射击场安全设施简陋,管理不严,隐患很多。为此,去年8月,公安部、总参谋部、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和暂停审批营业性射击场的通知》,但目前营业性射击场仍在盲目发展,而且势头越来越猛。据统计,目前北京、四川、广东、广西、海南、山东、河北和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营业性射击场156家,有各类枪支2300余支,其中绝大部分是军用枪。
营业性射击场使用军用枪弹弊端很多,已先后发生了枪支、子弹丢失、被盗、被抢和用射击场的枪弹自杀、误伤他人、报复杀人等重大案件和事件,危害严重;同时也给国外暴力集团、黑社会组织到国内进行合法训练提供了机会。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关于加强枪支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公安部决定于1993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贯彻《通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有关枪支管理的法规、规章,《通告》中禁止使用的军用枪支,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各种军用枪。
二、凡是使用军用枪弹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射击场,不管是经什么人、什么单位以何种理由批准的,对其所使用的军用枪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要一律收缴、登记、封存,并彻底查清枪支来源。属于非军事系统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收缴封存;属于军事系统(包括民兵系统)的,由军队按有关规定收缴封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组织工作组对现有的营业性射击场逐一进行检查整顿。凡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过省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民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并制定管理办法,依法从严管理;对不符合开办条件,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类营业性射击场(含使用民用枪支的),要及时予以查封。检查整顿工作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四、《通告》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印刷张贴,不盖印。各地公安机关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介,做好有关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宣传工作。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政府,并将贯彻本通知的工作情况及时报部。
1993年11月17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
二、凡正在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射击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营业活动,并将军用枪支、子弹登记造册,10日内上报当地公安机关。
三、用于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军用枪支、子弹,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收缴封存。属于非军事系统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收缴封存;属于军事系统(包括民兵系统)的,由军队按有关规定收缴封存。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再审批开办使用军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当地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进行清查登记。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继续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予以查封;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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