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新工商个字〔1993〕1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之日起,到该企业注销登记止,始终有效。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不需换发营业执照。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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