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国纺织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麻类纤维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产麻省、自治区农业厅(局)、供销社、纺织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标准)局:
麻类纤维属大宗农经作物产品,是我国麻纺行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原料。一九九二年是《熟黄、红麻》国家标准发布实施的*9年,中国纤维检验局会同原商业部,对河南、湖北、安徽、浙江四省的主产麻区执行该标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在市场流通及质量管理方面还存在着混等混级和超水严重等问题。为加强我国麻类纤维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确保国家标准的顺利实施,促进麻类生产及麻纺行业的正常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苎麻》、《熟黄、红麻》、《纤维用亚麻原茎》、《纤维用亚麻雨露干茎》等国家标准均已正式发布,在麻类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均应执行国家标准。
二、各麻类收购站、点(含用麻企业、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下同)应配备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做到对样收购,不准抬高或低压等级。
三、麻农在交售麻时,应做到分等交售。各收麻站、点应广泛宣传麻类纤维标准,积极引导麻农分等成捆,分等交售,以保证麻农的合理收益。
四、麻类收购站、点在重新整理成捆打包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和含水要求成包,并标明等级,做到标志与实际等级相符。
五、麻纺企业在购进麻类原料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不得抬压等级,切实做到优麻优价,优麻优用。
六、凡从事麻类纤维购销活动的站、点,其质检人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执行国家麻类纤维购销标准的站、点,应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级专业纤维检验部门,应加强麻类纤维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受检者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并为质量监督检验提供必要条件。
八、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对批量交易(每批4吨及以上)的麻纤维进行公证检验,并出据检验证书,作为结算的质量凭证。
九、在麻类纤维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任何掺水、掺杂使假等损害麻类纤维质量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十、各省、区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有关主管部门。
麻类纤维属大宗农经作物产品,是我国麻纺行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原料。一九九二年是《熟黄、红麻》国家标准发布实施的*9年,中国纤维检验局会同原商业部,对河南、湖北、安徽、浙江四省的主产麻区执行该标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在市场流通及质量管理方面还存在着混等混级和超水严重等问题。为加强我国麻类纤维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确保国家标准的顺利实施,促进麻类生产及麻纺行业的正常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苎麻》、《熟黄、红麻》、《纤维用亚麻原茎》、《纤维用亚麻雨露干茎》等国家标准均已正式发布,在麻类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均应执行国家标准。
二、各麻类收购站、点(含用麻企业、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下同)应配备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做到对样收购,不准抬高或低压等级。
三、麻农在交售麻时,应做到分等交售。各收麻站、点应广泛宣传麻类纤维标准,积极引导麻农分等成捆,分等交售,以保证麻农的合理收益。
四、麻类收购站、点在重新整理成捆打包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和含水要求成包,并标明等级,做到标志与实际等级相符。
五、麻纺企业在购进麻类原料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不得抬压等级,切实做到优麻优价,优麻优用。
六、凡从事麻类纤维购销活动的站、点,其质检人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执行国家麻类纤维购销标准的站、点,应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级专业纤维检验部门,应加强麻类纤维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受检者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并为质量监督检验提供必要条件。
八、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对批量交易(每批4吨及以上)的麻纤维进行公证检验,并出据检验证书,作为结算的质量凭证。
九、在麻类纤维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任何掺水、掺杂使假等损害麻类纤维质量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十、各省、区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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