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1993]3号)转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通知》各项规定。
在机构改革或机构变动中,各单位都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提拔干部,以及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在国家机关评定职称。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关于严明纪律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1993]3号)
人事部办公厅
1993年5月21日
关于严明纪律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中纪发[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党的十四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这标志着党的十四大提出的三年内基本完成机构改革、精兵简政的任务,也是深化经济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这项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政策性强,艰巨而复杂。为了切实保证机构改革有领导、有秩序地顺利进行,现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切实搞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机构改革。 要恪尽职守,保证正常的工作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要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不良倾向,要坚决制止。
二、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各级党政组织在机构改革中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机构改革或机构变动中,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和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发展党员,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在机关评定职称。凡是违背、破坏组织人事纪律的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有资产的管理,防止流失。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财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不准假借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公费旅游、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违反者,除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机构改革中各单位的内部文件资料特别是涉密文件资料,要认真清点,妥善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归档手续,严防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1993]3号)转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通知》各项规定。
在机构改革或机构变动中,各单位都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提拔干部,以及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在国家机关评定职称。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关于严明纪律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1993]3号)
人事部办公厅
1993年5月21日
关于严明纪律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中纪发[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党的十四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这标志着党的十四大提出的三年内基本完成机构改革、精兵简政的任务,也是深化经济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这项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政策性强,艰巨而复杂。为了切实保证机构改革有领导、有秩序地顺利进行,现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切实搞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机构改革。 要恪尽职守,保证正常的工作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要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不良倾向,要坚决制止。
二、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各级党政组织在机构改革中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机构改革或机构变动中,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和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发展党员,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在机关评定职称。凡是违背、破坏组织人事纪律的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有资产的管理,防止流失。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财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不准假借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公费旅游、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违反者,除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机构改革中各单位的内部文件资料特别是涉密文件资料,要认真清点,妥善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归档手续,严防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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