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单位:
根据[92]科发人字1239号文件精神,自一九九三年起,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计划的审批权已下放到院属各单位。为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保证所接毕业生的质量,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学科发展规划和承担国家、院、所级科研任务的情况,根据工作要求和科技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认真地制订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年度计划。
2.接收毕业生应严格掌握在编制范围内,除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外,超编、瞒编和未定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接收毕业生。
3.接收毕业生主要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凡已确定接收的毕业生,都应签订《协议书》。各单位有权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制约的措施。
4.接收毕业生时,应首先选留院系统内培养的优秀的毕业生。
5.接收院外毕业生,应优先从国家教委直属的重点高校中挑选;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应接收师范院校的毕业生;接收地方非重点院校的毕业生,要严格控制。
6.接收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人员,应主要从获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中接收。
7.各单位要严格贯彻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拟接收的毕业生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进行考核,确保质量。
8.各单位不得接收下列毕业生(特殊情况可单独处理):
(1)结业或肄业生;
(2)与本单位职工有血缘、亲缘关系;
(3)配偶不在本地工作的(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拔尖人才可不受此条限制);
(4)在学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处分;
(5)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特别是精神病);
(6)不得接收非国家统一分配的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走读大学等毕业生。
9.接收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地生源自费生,到院(分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进行登记求职,经“中心”推荐落实接收单位后报人事局批准予以录用,占用本单位当年度聘干指标。
10.院属京区各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在人事部下达的指标限额内自行接收,指标不得突破,不得跨年度使用。
11.接收中专毕业生,应就地就近解决,一般不接收非北京生源的中专毕业生进京。
12.京区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后,应统一到院办理报到手续(春季接收计划在二月底之前、秋季接收计划在六月底之前上报),由院集中到人事部办理毕业生进京报户口介绍信。北京市公安局凭人事部介绍信及毕业生分配报到证进行审核,签发入户通知单。毕业生持入户通知单和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3.对新补充的部分毕业生可试行聘用合同制,逐步形成一支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科技队伍,增强科技队伍的活力。在聘用合同期间,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由院(分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代管。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表现,再正式调入单位或继续流动,以保证新补充人员的质量。
14.院属京外各单位在办理接收毕业生的工作中,如因某种原因需院继续出具有关证明的,院可协助办理。
15.各单位要加强毕业生入所教育工作。毕业生报到后,要进行一次考核,对不合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回。
16.各单位每年十月底前将当年接收毕业生情况报院备案。
17.院属各单位对接收毕业生工作要加强领导,建立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机制,为毕业生提供平等竞争的环境,采取必要措施,杜绝不正之风。院对各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将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以上“规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院人事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
附:1.中国科学院(京区单位)1993年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计划表(略)
2.中国科学院接收1993年应届毕业生计划表(略)
根据[92]科发人字1239号文件精神,自一九九三年起,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计划的审批权已下放到院属各单位。为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保证所接毕业生的质量,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学科发展规划和承担国家、院、所级科研任务的情况,根据工作要求和科技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认真地制订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年度计划。
2.接收毕业生应严格掌握在编制范围内,除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外,超编、瞒编和未定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接收毕业生。
3.接收毕业生主要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凡已确定接收的毕业生,都应签订《协议书》。各单位有权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制约的措施。
4.接收毕业生时,应首先选留院系统内培养的优秀的毕业生。
5.接收院外毕业生,应优先从国家教委直属的重点高校中挑选;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应接收师范院校的毕业生;接收地方非重点院校的毕业生,要严格控制。
6.接收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人员,应主要从获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中接收。
7.各单位要严格贯彻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拟接收的毕业生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进行考核,确保质量。
8.各单位不得接收下列毕业生(特殊情况可单独处理):
(1)结业或肄业生;
(2)与本单位职工有血缘、亲缘关系;
(3)配偶不在本地工作的(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拔尖人才可不受此条限制);
(4)在学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处分;
(5)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特别是精神病);
(6)不得接收非国家统一分配的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走读大学等毕业生。
9.接收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地生源自费生,到院(分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进行登记求职,经“中心”推荐落实接收单位后报人事局批准予以录用,占用本单位当年度聘干指标。
10.院属京区各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在人事部下达的指标限额内自行接收,指标不得突破,不得跨年度使用。
11.接收中专毕业生,应就地就近解决,一般不接收非北京生源的中专毕业生进京。
12.京区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后,应统一到院办理报到手续(春季接收计划在二月底之前、秋季接收计划在六月底之前上报),由院集中到人事部办理毕业生进京报户口介绍信。北京市公安局凭人事部介绍信及毕业生分配报到证进行审核,签发入户通知单。毕业生持入户通知单和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3.对新补充的部分毕业生可试行聘用合同制,逐步形成一支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科技队伍,增强科技队伍的活力。在聘用合同期间,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由院(分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代管。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表现,再正式调入单位或继续流动,以保证新补充人员的质量。
14.院属京外各单位在办理接收毕业生的工作中,如因某种原因需院继续出具有关证明的,院可协助办理。
15.各单位要加强毕业生入所教育工作。毕业生报到后,要进行一次考核,对不合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回。
16.各单位每年十月底前将当年接收毕业生情况报院备案。
17.院属各单位对接收毕业生工作要加强领导,建立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机制,为毕业生提供平等竞争的环境,采取必要措施,杜绝不正之风。院对各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将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以上“规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院人事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
附:1.中国科学院(京区单位)1993年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计划表(略)
2.中国科学院接收1993年应届毕业生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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