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当前兴办经营性公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最近,一些省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反映,个别县(市)或区、乡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兴办经营性公墓(包括中外合资公墓),违反了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公墓管理法规原则。具体情况是:
一、一些地区擅自兴办经营性公墓甚至是中外合资公墓。北京市有的郊区乡村干部造舆论,说什么“要想富,办公墓”。目前有的村正准备与外商洽谈合资兴办公墓事宜,还有的村拟把公益性公墓对外开放,改作经营性公墓,陕西省有的乡镇要把所在地经营性公墓划为乡镇企业的经济实体,并打算摆脱民政部门的管理。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江苏省民政厅反映:南京市江宁县某乡已与台商签订合同兴办经营性公墓,投资二十万元人民币,工商部门已发营业执照,开了新闻发布会,分管市长讲了话。省民政厅得知后立即进行干预,该县却说不知道办公墓要报批,还要求省厅承认既成事实,补办手续。与此同时,该市栖霞区某乡又与港商达成建立合资公墓的协议,主管部门查问时他们却置若罔闻,不办理审批手续,继续修建。
二、工商部门直接发营业执照支持一些单位兴办经营性公墓。去年九月召开全国殡葬协会年会时,成都市民政局反映,该市已发现两个乡未经省民政厅批准就办起了经营性公墓,当地工商局给予了登记注册。当市民政部门追查制止时,两个乡却自称“合法”仍然我行我素。
三、城建、林业部门也单独兴办经营性公墓。去年四月湖北省民政厅来函反映,该省已有几处林场自行兴办经营性公墓,几经制止无动于衷。去年十月大连市民政局反映,该市西岗区城建局未经省民政厅审批,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并以202元人民币价格出售一个墓穴。辽宁省有的乡镇为招揽经营性公墓生意,不惜花钱在报上发广告,卖一个墓穴要价300元至500元人民币。
我们认为,产生上述种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一些地方村干部或非殡葬事业单位,看到办公墓本小利大、无风险和有土地的优势,只顾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国家有关法律,一意孤行,见利忘义。二、有关公墓管理法规和政策在有的地方未能得到深入细致的宣传,造成有法不依。三、有个别领导不听主管部门的意见,只顾局部利益,盲目给予支持。此类问题预计将会有增无减,如不采取相应措施,任其发展下去,势必造成严重后果。为了坚决维护和全面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公墓管理法规,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请各地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擅自兴办经营性公墓(包括中外合资公墓)的某些乡(镇)或其他非殡葬事业单位,民政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加以制止。经制止无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请示当地政府领导,尽快与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法进行检查整顿,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严肃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告民政部。
二、对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包括中外合资公墓),如发现其改做非殡葬事业经营业务的,由原批准机关调查核实后,有权将原批准的墓地及设施,划归当地殡葬事业单位接管使用。如不服处理,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按违反有关公墓法规进行裁决。
三、各地应召开民政系统有关领导会议,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和民政部有关公墓管理法规。按照民政部《关于兴建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本省今年兴办经营性公墓(包括中外合资公墓)作出全面规划,并经省政府审定后,报民政部备案。
四、对全省所属县(市)兴办经营性公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并将检查整顿结果报部。
一、一些地区擅自兴办经营性公墓甚至是中外合资公墓。北京市有的郊区乡村干部造舆论,说什么“要想富,办公墓”。目前有的村正准备与外商洽谈合资兴办公墓事宜,还有的村拟把公益性公墓对外开放,改作经营性公墓,陕西省有的乡镇要把所在地经营性公墓划为乡镇企业的经济实体,并打算摆脱民政部门的管理。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江苏省民政厅反映:南京市江宁县某乡已与台商签订合同兴办经营性公墓,投资二十万元人民币,工商部门已发营业执照,开了新闻发布会,分管市长讲了话。省民政厅得知后立即进行干预,该县却说不知道办公墓要报批,还要求省厅承认既成事实,补办手续。与此同时,该市栖霞区某乡又与港商达成建立合资公墓的协议,主管部门查问时他们却置若罔闻,不办理审批手续,继续修建。
二、工商部门直接发营业执照支持一些单位兴办经营性公墓。去年九月召开全国殡葬协会年会时,成都市民政局反映,该市已发现两个乡未经省民政厅批准就办起了经营性公墓,当地工商局给予了登记注册。当市民政部门追查制止时,两个乡却自称“合法”仍然我行我素。
三、城建、林业部门也单独兴办经营性公墓。去年四月湖北省民政厅来函反映,该省已有几处林场自行兴办经营性公墓,几经制止无动于衷。去年十月大连市民政局反映,该市西岗区城建局未经省民政厅审批,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并以202元人民币价格出售一个墓穴。辽宁省有的乡镇为招揽经营性公墓生意,不惜花钱在报上发广告,卖一个墓穴要价300元至500元人民币。
我们认为,产生上述种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一些地方村干部或非殡葬事业单位,看到办公墓本小利大、无风险和有土地的优势,只顾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国家有关法律,一意孤行,见利忘义。二、有关公墓管理法规和政策在有的地方未能得到深入细致的宣传,造成有法不依。三、有个别领导不听主管部门的意见,只顾局部利益,盲目给予支持。此类问题预计将会有增无减,如不采取相应措施,任其发展下去,势必造成严重后果。为了坚决维护和全面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公墓管理法规,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请各地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擅自兴办经营性公墓(包括中外合资公墓)的某些乡(镇)或其他非殡葬事业单位,民政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加以制止。经制止无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请示当地政府领导,尽快与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法进行检查整顿,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严肃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告民政部。
二、对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包括中外合资公墓),如发现其改做非殡葬事业经营业务的,由原批准机关调查核实后,有权将原批准的墓地及设施,划归当地殡葬事业单位接管使用。如不服处理,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按违反有关公墓法规进行裁决。
三、各地应召开民政系统有关领导会议,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和民政部有关公墓管理法规。按照民政部《关于兴建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本省今年兴办经营性公墓(包括中外合资公墓)作出全面规划,并经省政府审定后,报民政部备案。
四、对全省所属县(市)兴办经营性公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并将检查整顿结果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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