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发布《中国科学院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备案规定》是我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一项措施,望各单位认真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可及时与院技术条件局联系。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科学院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
*9条 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行政管理范围的工业企业、公司和生产工业产品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须按照国家规定,实现标准化。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生产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产品标准应在批量生产之前或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之内,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本院(分院)和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院管公司、在京单位和无分院地区的单位的企业产品标准,直接向院技术条件局和所在地的有关省、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京外单位的企业产品标准向所在地分院技术条件部门和所在地的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编号方法
一、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的排列顺序,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执行。
二、由分院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产品标准代号(Q)的右下角增加分院所在地的简称。如上海分院备案的产品标准为Q沪。
三、企业产品标准号中的企业代号,使用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并报院(分院)技术条件部门和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不得手书。其封面、首页、续页、格式,按院制定的统一格式办理。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须报送《中国科学院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正式文本、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审查人员名单及必要的验证报告。
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须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或所剖析的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及测试数据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两份分别报送当地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一份报送院(分院)技术条件部门,一份企业自留。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备案符合本规定的,予以登记编号,并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及标准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统一标志。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需作修改和补充的,由企业填写《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报原受理备案部门备案。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技术水平。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的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时,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经复审被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查结果通知单》报告原受理备案部门;被确认需要修订的企业标准,修订后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严格执行,受理备案部门应监督实施。
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院(分院)技术条件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院技术条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中国科学院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备案规定》是我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一项措施,望各单位认真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可及时与院技术条件局联系。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科学院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
*9条 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行政管理范围的工业企业、公司和生产工业产品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须按照国家规定,实现标准化。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生产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产品标准应在批量生产之前或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之内,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本院(分院)和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院管公司、在京单位和无分院地区的单位的企业产品标准,直接向院技术条件局和所在地的有关省、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京外单位的企业产品标准向所在地分院技术条件部门和所在地的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编号方法
一、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的排列顺序,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执行。
二、由分院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产品标准代号(Q)的右下角增加分院所在地的简称。如上海分院备案的产品标准为Q沪。
三、企业产品标准号中的企业代号,使用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并报院(分院)技术条件部门和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不得手书。其封面、首页、续页、格式,按院制定的统一格式办理。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须报送《中国科学院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正式文本、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审查人员名单及必要的验证报告。
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须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或所剖析的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及测试数据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两份分别报送当地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一份报送院(分院)技术条件部门,一份企业自留。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备案符合本规定的,予以登记编号,并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及标准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统一标志。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需作修改和补充的,由企业填写《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报原受理备案部门备案。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技术水平。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的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时,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经复审被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查结果通知单》报告原受理备案部门;被确认需要修订的企业标准,修订后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严格执行,受理备案部门应监督实施。
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院(分院)技术条件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院技术条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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