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法规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凡在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检查场所,进出境旅客均应按照本法规申报所带行李物品和选择通道,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条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一)携带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物品者;
(二)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行李范围者;
(四)携带五千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现钞,或五十克以上金饰者;
(五)有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者;
(六)携带其它须办理手续的物品者。
上述旅客应按法规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并持有关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海关办理手续。
第四条下列出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携带文物、货物、货样以及其它须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三)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本次暂时进境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四)携带货币、金银及其制品未按法规取得有关出境许可凭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五)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法规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法规者。
上述旅客中除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交海关办理验核登记手续外,均可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但应主动向海关口头申报并将有关证明文件或本次进境的申报单证等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办手续。
第五条不明海关法规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第六条下列进境和出境旅客可以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一)持有中国主管部门给予的外交、礼遇签证的非居民旅客;
(二)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旅客;
(三)本法规第三、四、五条法规以外的其他旅客。
上述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七条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法规所公告的其它补充法规。
第八条本法规第三、四、五条所列旅客未按法规选择“红色通道”通关的,属违反海关监管法规的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法规处理。
进出境旅客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并构成走私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本法规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第二条凡在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检查场所,进出境旅客均应按照本法规申报所带行李物品和选择通道,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条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一)携带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物品者;
(二)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行李范围者;
(四)携带五千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现钞,或五十克以上金饰者;
(五)有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者;
(六)携带其它须办理手续的物品者。
上述旅客应按法规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并持有关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海关办理手续。
第四条下列出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携带文物、货物、货样以及其它须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三)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本次暂时进境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四)携带货币、金银及其制品未按法规取得有关出境许可凭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五)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法规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法规者。
上述旅客中除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交海关办理验核登记手续外,均可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但应主动向海关口头申报并将有关证明文件或本次进境的申报单证等必备文件,连同有关物品一起交办手续。
第五条不明海关法规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第六条下列进境和出境旅客可以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一)持有中国主管部门给予的外交、礼遇签证的非居民旅客;
(二)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旅客;
(三)本法规第三、四、五条法规以外的其他旅客。
上述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七条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法规所公告的其它补充法规。
第八条本法规第三、四、五条所列旅客未按法规选择“红色通道”通关的,属违反海关监管法规的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法规处理。
进出境旅客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并构成走私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本法规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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