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复议治安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治安案件复议程序问题的请示》(津公明发[1992]640号)收悉,所提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原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裁决明显失当的案件,采取撤销原裁决,重新查处的监督程序,是否属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按照执行。根据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公安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决定撤销原裁决,并可以退回原裁决机关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附件:《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相关文件: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405)
你局《关于对治安案件复议程序问题的请示》(津公明发[1992]640号)收悉,所提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原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裁决明显失当的案件,采取撤销原裁决,重新查处的监督程序,是否属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按照执行。根据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在复议治安申诉案件中,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公安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决定撤销原裁决,并可以退回原裁决机关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附件:《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相关文件: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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