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重申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中发[1992]2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联系本职工作,积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绝大多数地方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提出要公安机关也和一般行政机关一样,把一部分干警“分流”出去经商、办企业,给公安机关下达“创收”指标,甚至提出“断奶自养”,自己解决全部或部分经费;有的公安机关也在考虑兴办企业,搞“创收”;有些干警提出要停薪留职,搞“第二职业”等等。公安部认为,这些做法和想法是不正确的,是不符合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的。为此,重申以下几点:
一、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不允许利用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特权自筹经费。公安机关的业务经费和干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应当由政府财政承担。向公安机关下达“创收指标”、要求“断奶自养”等做法是违背公安机关性质、任务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在人力、财力和物力允许范围内尽量多给公安机关以帮助和支持。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文件),不准运用手中的权力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为改善干警生活,安置子女就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办生产性的劳动基地和劳动服务公司,同行政脱钩,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均不准利用公安行政管理权,诸如治安、户籍、交通、消防、出入境等管理职权去搞“创收”,已经搞了的,应当立即纠正。
四、公安干警不准停薪留职和搞“第二职业”,不准在公司,商店、个体企业兼职、入股。对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干警,应当尽量说服劝阻;如本人执意要搞其他职业的,应办理辞职手续,从公安机关除名。
五、因工作需要建立的职业据点完全不同于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应当继续搞好,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违法违纪。
以上通知,请各地公安机关报告党委、政府,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中发[1992]2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联系本职工作,积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绝大多数地方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提出要公安机关也和一般行政机关一样,把一部分干警“分流”出去经商、办企业,给公安机关下达“创收”指标,甚至提出“断奶自养”,自己解决全部或部分经费;有的公安机关也在考虑兴办企业,搞“创收”;有些干警提出要停薪留职,搞“第二职业”等等。公安部认为,这些做法和想法是不正确的,是不符合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的。为此,重申以下几点:
一、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不允许利用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特权自筹经费。公安机关的业务经费和干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应当由政府财政承担。向公安机关下达“创收指标”、要求“断奶自养”等做法是违背公安机关性质、任务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在人力、财力和物力允许范围内尽量多给公安机关以帮助和支持。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文件),不准运用手中的权力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为改善干警生活,安置子女就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办生产性的劳动基地和劳动服务公司,同行政脱钩,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均不准利用公安行政管理权,诸如治安、户籍、交通、消防、出入境等管理职权去搞“创收”,已经搞了的,应当立即纠正。
四、公安干警不准停薪留职和搞“第二职业”,不准在公司,商店、个体企业兼职、入股。对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干警,应当尽量说服劝阻;如本人执意要搞其他职业的,应办理辞职手续,从公安机关除名。
五、因工作需要建立的职业据点完全不同于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应当继续搞好,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违法违纪。
以上通知,请各地公安机关报告党委、政府,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