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为了妥善解决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补助的原则:
1.我院职工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二、补助对象:
没有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能维持生活,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自幼抚养死者长大、并且一直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补助标准:
(一)死者的遗属没有经济收入的,生活困难补助按下列标准掌握:
1.死者是研究员(含相当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司局级以上干部,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为80元。
2.死者是其他职工,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为70元。
3.因工牺牲的职工,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提高10一20元。
4.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其他遗属(指配偶以外的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
5.家住农村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35元。
(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其参加劳动(指个体经营、临时工、合同工)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收入,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一般不再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四)每月发给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收入。
四、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在扣除本人必须要的生活费以后,其余的部分,应作为供养其他遗属的生活费。死者配偶本人留用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1.死考或其配偶本人是研究员(含相当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司局级以上干部每月为150元。
2.其他职工每月为120元。
3.以上标准只用作计算死者配偶生活费多余的部分,收入不足上述标准的部分不能补足。
五、补助期限:
按照上述规定的补助标准,死者的子女补助到能独立生活时止,即: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满十八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死者的父母可以补助到终年。但死者遗属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六、上述规定是对遗属生活困难的照顾,不是固定的生活待遇。如遗属有生活来源(包括有积蓄的),生活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享受定期补助。
七、根据内务部(64)内人工字第41号、财政部(64)财文陈字第102号文件的规定,给予遗属定期或临时补助所开支的经费,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列支(福利费科目开支)。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79)科发人字0799号、(88)科发干字0680号文同时废止。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为了妥善解决职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补助的原则:
1.我院职工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二、补助对象:
没有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能维持生活,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自幼抚养死者长大、并且一直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补助标准:
(一)死者的遗属没有经济收入的,生活困难补助按下列标准掌握:
1.死者是研究员(含相当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司局级以上干部,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为80元。
2.死者是其他职工,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月为70元。
3.因工牺牲的职工,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提高10一20元。
4.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其他遗属(指配偶以外的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
5.家住农村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35元。
(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其参加劳动(指个体经营、临时工、合同工)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收入,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一般不再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四)每月发给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收入。
四、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在扣除本人必须要的生活费以后,其余的部分,应作为供养其他遗属的生活费。死者配偶本人留用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1.死考或其配偶本人是研究员(含相当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司局级以上干部每月为150元。
2.其他职工每月为120元。
3.以上标准只用作计算死者配偶生活费多余的部分,收入不足上述标准的部分不能补足。
五、补助期限:
按照上述规定的补助标准,死者的子女补助到能独立生活时止,即: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满十八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死者的父母可以补助到终年。但死者遗属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六、上述规定是对遗属生活困难的照顾,不是固定的生活待遇。如遗属有生活来源(包括有积蓄的),生活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享受定期补助。
七、根据内务部(64)内人工字第41号、财政部(64)财文陈字第102号文件的规定,给予遗属定期或临时补助所开支的经费,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列支(福利费科目开支)。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79)科发人字0799号、(88)科发干字068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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