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细则中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和选拔本单位派往国外的优秀留学人员的工作。主动向他们介绍我院对优秀拔尖留学人员择优支持的政策,为他们回国工作创造条件。
考虑到近期已回国的留学人员的情况,凡一九九一年度内回我院工作的留学人员,在一九九二年上半年也可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申请本项经费。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90)科发教字1099号文“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我院“欢迎留学人员用各种方式为祖国贡献所学”的留学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为鼓励和吸引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学成后回我院工作,或回我院做一段时间的科研工作,以促进学术交流和祖国科学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择优支持对象:
留学经费主要是择优支持准备回国从事研究工作的优秀留学人员,其研究课题应是国内所急需的研究领域和新兴的前沿学科。
二、申请条件:
(1)尚在国外的已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
(2)申请者年龄一般应50岁以下,对特殊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使用本项经费到我院所属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申请办法与评审程序:
申请者需在回国前3至6个月向我院及所属单位或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申请表》,寄国内工作单位。单位在收到申请表并填写有关意见后,一式四份报院教育局。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教育局提出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四、经费及使用:
(1)在院每年事业费预算安排的留学总经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的经费用于此项工作。
(2)本经费用于留学人员回国前购买回国工作急需的资料、小型仪器、科研用品或实验试剂,剩余部分作为回国后的科研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图书等带回国后列入工作单位的固定资产中统一管理。回国后的科研经费交工作单位财会部门管理,用于资助者的国内科研工作。
五、经济支付办法:
入选者的经费预算批准后,由教育局留学人员处通知择优支持获得者本人和其项目在国内的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收据并到院国际合作局财务处办理经费领取手续。由该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此项经费的使用。
六、享受本项经费支持的留学人员,在课题研究告一段落时(-般为一年),应及时写出工作总结并经单位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后报院教育局,说明工作的进展,已取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情况等。工作单位对获本项经费支持的留学人员应提供生活、科研等方面的支持,并对其经费使用及科研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教育局也将负责监督和检查本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七、获本项经费支持的留学人员,若不到国内工作单位执行已定的科研任务或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偿还全部资助款项。
八、本项经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接受申请。
九、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育局。
现将《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细则中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和选拔本单位派往国外的优秀留学人员的工作。主动向他们介绍我院对优秀拔尖留学人员择优支持的政策,为他们回国工作创造条件。
考虑到近期已回国的留学人员的情况,凡一九九一年度内回我院工作的留学人员,在一九九二年上半年也可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申请本项经费。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90)科发教字1099号文“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我院“欢迎留学人员用各种方式为祖国贡献所学”的留学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为鼓励和吸引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学成后回我院工作,或回我院做一段时间的科研工作,以促进学术交流和祖国科学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择优支持对象:
留学经费主要是择优支持准备回国从事研究工作的优秀留学人员,其研究课题应是国内所急需的研究领域和新兴的前沿学科。
二、申请条件:
(1)尚在国外的已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
(2)申请者年龄一般应50岁以下,对特殊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使用本项经费到我院所属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申请办法与评审程序:
申请者需在回国前3至6个月向我院及所属单位或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申请表》,寄国内工作单位。单位在收到申请表并填写有关意见后,一式四份报院教育局。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教育局提出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四、经费及使用:
(1)在院每年事业费预算安排的留学总经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的经费用于此项工作。
(2)本经费用于留学人员回国前购买回国工作急需的资料、小型仪器、科研用品或实验试剂,剩余部分作为回国后的科研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图书等带回国后列入工作单位的固定资产中统一管理。回国后的科研经费交工作单位财会部门管理,用于资助者的国内科研工作。
五、经济支付办法:
入选者的经费预算批准后,由教育局留学人员处通知择优支持获得者本人和其项目在国内的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收据并到院国际合作局财务处办理经费领取手续。由该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此项经费的使用。
六、享受本项经费支持的留学人员,在课题研究告一段落时(-般为一年),应及时写出工作总结并经单位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后报院教育局,说明工作的进展,已取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情况等。工作单位对获本项经费支持的留学人员应提供生活、科研等方面的支持,并对其经费使用及科研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教育局也将负责监督和检查本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七、获本项经费支持的留学人员,若不到国内工作单位执行已定的科研任务或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偿还全部资助款项。
八、本项经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接受申请。
九、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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