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增补专业技术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人职发[1990]6号)和《关于增补专业技术岗位报批程序的通知》(人职发[1991]9号)精神,现就增补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7年以来经各级政府编委批准成立、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未下达专业技术职务数额、目前尚未正式开展评聘工作的新建事业单位,可执行人职发[1990]4号和人职发[1991]9号文件的规定,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在批准的编制内,根据其目前的事业发展、专业技术工作需要以及现有人员情况,比照本地区、本部门同类单位首次下达指标评聘的结构比例,核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限额。人事计划部门根据聘任情况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地方所属事业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由各部门报人事部核准。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各级人事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经试用考核审定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在单位编制定员范围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晋升职务时,占用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的岗位职数和增资额。调入并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应定期向上级人事职改和计划部门备案。
三、对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所有制科研设计等人才密集的重点事业单位,可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在该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所形成的各级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行业、单位的特点,核定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并由人事计划部门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审批程序与*9条同)。
四、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现主管部门管理,划转双方人事(职改)部门应及时办理接转手续,并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五、1987年以来由事业转变以企业性质的单位,可在原下达职务指标的基础上,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按企业职改的有关规定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原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下给该单位的职务指标不再使用。
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用自然减员的空额进行补缺,未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增加正高级岗位的比例和职数。本次增补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统筹研究,确定正、副高级的比例和数量,原则上正高级数额不得超过增补高级岗位数额的10%。
七、按照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9次会议纪要关于“靠一头,不能两头沾”的精神,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及民社发[1991]8号文件规定的不属于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可参照事业单位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和工资总额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列入本次增岗单位范围。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人事部备案;中央单位由人事部批准。上述单位,今后不再享受行政机关的有关待遇。
附:表一《地方全民事业单位增补专业技术岗位备案表》(略)
表二《中央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增补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表》(略)
一、1987年以来经各级政府编委批准成立、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未下达专业技术职务数额、目前尚未正式开展评聘工作的新建事业单位,可执行人职发[1990]4号和人职发[1991]9号文件的规定,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在批准的编制内,根据其目前的事业发展、专业技术工作需要以及现有人员情况,比照本地区、本部门同类单位首次下达指标评聘的结构比例,核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限额。人事计划部门根据聘任情况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地方所属事业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由各部门报人事部核准。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各级人事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经试用考核审定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在单位编制定员范围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晋升职务时,占用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的岗位职数和增资额。调入并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应定期向上级人事职改和计划部门备案。
三、对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所有制科研设计等人才密集的重点事业单位,可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在该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所形成的各级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行业、单位的特点,核定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并由人事计划部门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审批程序与*9条同)。
四、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现主管部门管理,划转双方人事(职改)部门应及时办理接转手续,并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五、1987年以来由事业转变以企业性质的单位,可在原下达职务指标的基础上,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按企业职改的有关规定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原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下给该单位的职务指标不再使用。
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正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原则上用自然减员的空额进行补缺,未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增加正高级岗位的比例和职数。本次增补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统筹研究,确定正、副高级的比例和数量,原则上正高级数额不得超过增补高级岗位数额的10%。
七、按照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9次会议纪要关于“靠一头,不能两头沾”的精神,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及民社发[1991]8号文件规定的不属于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可参照事业单位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和工资总额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列入本次增岗单位范围。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人事部备案;中央单位由人事部批准。上述单位,今后不再享受行政机关的有关待遇。
附:表一《地方全民事业单位增补专业技术岗位备案表》(略)
表二《中央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增补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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