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为了推动股票市场的发展,积极有效地利用股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经国务院授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
*9章总则
*9条为适应上海市对外开放及有效引进外资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人民币特种股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专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法规的投资者用外汇进行买卖的记名式股票。
第三条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行、买卖及从事与B种股票相关的业务,都须遵守《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法规及本办法的法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上海市B种股票的主管机关,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B种股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B种股票的股息、红利及交易收益可在依法纳税后汇出境外。
第六条B种股票在发行、交易和分红时所用的外汇与人民币的调剂价格及在发行、交易等各环节所涉及的外汇事宜,按《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章发行管理
第七条凡在上海市发行B种股票,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B种股票的发行者,必须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B种股票的发行者除应符合《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法规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利用外资或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书面性文件,所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有稳定的、数额比较充足的外汇收入来源,其年度外汇收入来源总额应足够支付B种股票的年度股息红利额。
三、原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B种股票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应符合主管机关核定的上限。
第十条申请发行B种股票,除应提供《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法规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发行B种股票的可行性报告;
二、资金用途说明及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年度外汇收入来源计划;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或几年的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五、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增资发行B种股票,还须遵守《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法规。
第十二条申请发行B种股票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指定的报刊及法规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B种股票可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公开发行必须委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商代理。
第十四条B种股票的发行限于以下对象:
一、香港、澳门、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外国法人和自然人;
三、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前条所述对象认购B种股票,应委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认购时应出具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单个认购对象买入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B种股票数量超过该公司总股份5%时,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第三章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B种股票上市若属于发行公司股票首次上市,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其上市申请按《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B种股票的交易场所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B种股票的交易限于在第十四条所述发行对象之间进行。
第二十条B种股票交易须委托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代理,交易双方须提供第十五条所法规的证件。
第四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上海市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种股票业务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二条允许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上海市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经营B种股票发售的代销业务及B种股票交易的代理买卖业务。
经营B种股票的包销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B种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与纠纷以及发行B种股票的企业破产合并等,在境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政策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者,比照《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股票市场的发展,积极有效地利用股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经国务院授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
*9章总则
*9条为适应上海市对外开放及有效引进外资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人民币特种股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专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法规的投资者用外汇进行买卖的记名式股票。
第三条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行、买卖及从事与B种股票相关的业务,都须遵守《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法规及本办法的法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上海市B种股票的主管机关,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B种股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B种股票的股息、红利及交易收益可在依法纳税后汇出境外。
第六条B种股票在发行、交易和分红时所用的外汇与人民币的调剂价格及在发行、交易等各环节所涉及的外汇事宜,按《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章发行管理
第七条凡在上海市发行B种股票,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B种股票的发行者,必须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B种股票的发行者除应符合《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法规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利用外资或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书面性文件,所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有稳定的、数额比较充足的外汇收入来源,其年度外汇收入来源总额应足够支付B种股票的年度股息红利额。
三、原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B种股票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应符合主管机关核定的上限。
第十条申请发行B种股票,除应提供《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法规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发行B种股票的可行性报告;
二、资金用途说明及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年度外汇收入来源计划;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或几年的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五、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增资发行B种股票,还须遵守《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法规。
第十二条申请发行B种股票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指定的报刊及法规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B种股票可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公开发行必须委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商代理。
第十四条B种股票的发行限于以下对象:
一、香港、澳门、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外国法人和自然人;
三、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前条所述对象认购B种股票,应委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认购时应出具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单个认购对象买入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B种股票数量超过该公司总股份5%时,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第三章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B种股票上市若属于发行公司股票首次上市,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其上市申请按《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B种股票的交易场所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B种股票的交易限于在第十四条所述发行对象之间进行。
第二十条B种股票交易须委托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代理,交易双方须提供第十五条所法规的证件。
第四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上海市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种股票业务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二条允许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上海市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经营B种股票发售的代销业务及B种股票交易的代理买卖业务。
经营B种股票的包销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B种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与纠纷以及发行B种股票的企业破产合并等,在境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政策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者,比照《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