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人事部关于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9条 为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提高法律顾问人员素质,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欲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必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除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免试条件者外,均应参加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
第三条 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法律顾问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
3.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大学其他专科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企(事)业工作经历。
第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取得过律师资格、律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申请取得法律顾问资格。
第五条 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法律顾问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须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法律顾问职务所需的专业水平,法律顾问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各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应在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职务有关问题由人事部、司法部另行规定。
第七条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知识、经营管理基础知识和有关实体法、程序法、法律顾问实务等。
第八条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九条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司法部共同领导。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试题,并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司法部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和试题的组织工作。各地的考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指导、监督、协调和发证工作;司法厅(局)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9条 为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提高法律顾问人员素质,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欲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必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除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免试条件者外,均应参加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
第三条 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法律顾问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
3.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大学其他专科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企(事)业工作经历。
第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取得过律师资格、律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申请取得法律顾问资格。
第五条 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法律顾问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须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法律顾问职务所需的专业水平,法律顾问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各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应在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职务有关问题由人事部、司法部另行规定。
第七条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知识、经营管理基础知识和有关实体法、程序法、法律顾问实务等。
第八条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九条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司法部共同领导。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试题,并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司法部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和试题的组织工作。各地的考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指导、监督、协调和发证工作;司法厅(局)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