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现存计划外烟厂处理意见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对现存计划外烟厂处理意见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现存计划外烟厂的处理意见
(一)在全国现存五十家计划外烟厂中,同意你局在《请示》中提出的保留十九家、合并保留十一家、转产三家、关停十七家的方案(具体名单见附表)。
(二)确定保留、合并保留的烟厂为国家批准的地方烟厂。现行隶属关系、纳税渠道不变;生产规模不准扩大,产量以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年平均产量为基数,统一纳入国家计划,原辅材料按下达的生产计划供应;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产品实行地产地销,价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三)确定转产的烟厂,其转产方向和现有厂房、设备、剩余产品的处理及人员的安置等,均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烟草部门在烟叶基地的建设、原辅材料的加工等方面对转产烟厂所在地区要尽量给予照顾。
(四)确定关停的烟厂,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达成的协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对保留、合并保留、转产的烟厂,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国家批准的地方烟厂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认真执行烟草专卖的法律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草行业的宏观管理
自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国家对计划外烟厂多次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次解决计划外烟厂问题,是作为遗留问题的特殊情况作一次性处理的。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今后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并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
(一)当前烟草行业产大于销的情况十分突出,各地一律不得新建计划外烟厂。原已关停和这次确定关停的计划外烟厂,今后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生产。烟厂的技术改造都必须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上档次、增加出口为重点,不得扩大生产规模。
(二)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任何企业不得生产烟草专用机械,经批准的生产企业,其烟草专用机械产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分配,不得自行销售。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下来的烟草专用机械,必须在国家或省级烟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就地销毁,不得转移。
(三)所有烟草生产企业都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如超计划生产,其超产部分的税收全部上交中央财政。改变现行卷烟税超收基数分配办法,由环比改为定比。
(四)关于扩大烟草产品的出口问题,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附表:现存计划外烟厂处理情况表(见右侧付表)
你局《关于对现存计划外烟厂处理意见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现存计划外烟厂的处理意见
(一)在全国现存五十家计划外烟厂中,同意你局在《请示》中提出的保留十九家、合并保留十一家、转产三家、关停十七家的方案(具体名单见附表)。
(二)确定保留、合并保留的烟厂为国家批准的地方烟厂。现行隶属关系、纳税渠道不变;生产规模不准扩大,产量以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年平均产量为基数,统一纳入国家计划,原辅材料按下达的生产计划供应;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产品实行地产地销,价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三)确定转产的烟厂,其转产方向和现有厂房、设备、剩余产品的处理及人员的安置等,均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烟草部门在烟叶基地的建设、原辅材料的加工等方面对转产烟厂所在地区要尽量给予照顾。
(四)确定关停的烟厂,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达成的协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对保留、合并保留、转产的烟厂,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国家批准的地方烟厂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认真执行烟草专卖的法律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草行业的宏观管理
自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国家对计划外烟厂多次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次解决计划外烟厂问题,是作为遗留问题的特殊情况作一次性处理的。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今后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并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
(一)当前烟草行业产大于销的情况十分突出,各地一律不得新建计划外烟厂。原已关停和这次确定关停的计划外烟厂,今后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生产。烟厂的技术改造都必须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上档次、增加出口为重点,不得扩大生产规模。
(二)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任何企业不得生产烟草专用机械,经批准的生产企业,其烟草专用机械产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分配,不得自行销售。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下来的烟草专用机械,必须在国家或省级烟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就地销毁,不得转移。
(三)所有烟草生产企业都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如超计划生产,其超产部分的税收全部上交中央财政。改变现行卷烟税超收基数分配办法,由环比改为定比。
(四)关于扩大烟草产品的出口问题,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附表:现存计划外烟厂处理情况表(见右侧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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