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安徽、江苏、河南、湖北、四川、浙江、贵州、湖南省人民政府并民政厅:
目前,国内外及港澳台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陆续发往灾区。国内外对于救灾物资的分配、使用都极为关注。能否合理、准确、及时地分发,用于救灾、不仅关系到救灾的效果,也关系到救灾工作的声誉。为了切实加强对救灾物资的分发、管理工作,除按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1991〕10号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外援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民政函第28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救灾援助和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1〕20号)的规定办理外,再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救灾物资的种类、使用范围和发放对象:
1.粮食、食品、食油、糖、菜蔬类,发给缺粮而又生活困难的灾民;饮料、营养品类,主要用于灾区儿童、病人的补养。
2.生活用品、日用杂品和小型生产工具,一定要发给缺少上述物品的灾民。
3.衣、被、棉毯类,要发给缺衣无被难以过冬的灾民。对于数量较少的毛毯,主要发给灾区的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4.药品及医疗器械,一律交灾区医疗抢救单位统一管理,安排使用。
5.建材类:水泥、木材、钢材、重点用于灾区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的维修与重建,多余部分一律用于无房户灾民修建房屋。帐篷、油毡等物,主要用于无房户灾民的临时居住和搭建简易住所。
6.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物资,要全部用于灾民恢复生产。
7.交通工具类:各类汽车按民电〔91〕279号文件执行;水上交通工具由民政部门统一分配使用。
8.通讯、办公设备类,如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微机及其配套设备,一律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建立救灾通讯网络。
9.机电设备类:电动机、发电机、排水设备,发至重灾乡(镇)、村,主要用于抽、排淤水及生产、生活发电。
10.家电类: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只能发给灾区光荣院、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绝不允许发给个人。
11.燃料类:煤炭可以发给缺柴的灾民;汽油、柴油由各级救灾组织用于救灾所需,一般不要发给灾民个人。
二、对水上交通工具、帐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灾后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
三、国外捐赠的物资,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各种受援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对于不宜发给灾民的物品,各地不得擅自处置,需逐案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按批准意见办理。
五、各级救灾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及时对下拨物资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地在接收、分配、使用、管理救灾物资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
目前,国内外及港澳台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陆续发往灾区。国内外对于救灾物资的分配、使用都极为关注。能否合理、准确、及时地分发,用于救灾、不仅关系到救灾的效果,也关系到救灾工作的声誉。为了切实加强对救灾物资的分发、管理工作,除按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1991〕10号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外援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民政函第28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救灾援助和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1〕20号)的规定办理外,再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救灾物资的种类、使用范围和发放对象:
1.粮食、食品、食油、糖、菜蔬类,发给缺粮而又生活困难的灾民;饮料、营养品类,主要用于灾区儿童、病人的补养。
2.生活用品、日用杂品和小型生产工具,一定要发给缺少上述物品的灾民。
3.衣、被、棉毯类,要发给缺衣无被难以过冬的灾民。对于数量较少的毛毯,主要发给灾区的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4.药品及医疗器械,一律交灾区医疗抢救单位统一管理,安排使用。
5.建材类:水泥、木材、钢材、重点用于灾区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的维修与重建,多余部分一律用于无房户灾民修建房屋。帐篷、油毡等物,主要用于无房户灾民的临时居住和搭建简易住所。
6.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物资,要全部用于灾民恢复生产。
7.交通工具类:各类汽车按民电〔91〕279号文件执行;水上交通工具由民政部门统一分配使用。
8.通讯、办公设备类,如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微机及其配套设备,一律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建立救灾通讯网络。
9.机电设备类:电动机、发电机、排水设备,发至重灾乡(镇)、村,主要用于抽、排淤水及生产、生活发电。
10.家电类: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只能发给灾区光荣院、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绝不允许发给个人。
11.燃料类:煤炭可以发给缺柴的灾民;汽油、柴油由各级救灾组织用于救灾所需,一般不要发给灾民个人。
二、对水上交通工具、帐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灾后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
三、国外捐赠的物资,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各种受援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对于不宜发给灾民的物品,各地不得擅自处置,需逐案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按批准意见办理。
五、各级救灾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及时对下拨物资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地在接收、分配、使用、管理救灾物资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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