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11年第50号),本文件自2011.03.01日起废止。
外国文学出版工作是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不断地提高外国文学图书的出版质量,是外国文学出版工作的中心任务。由于外国文学出版工作是一项政治思想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提高图书质量,首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其次,必须对外国文学作品进行认真的分析、鉴别和选择。而要做到这两点,则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分工出书,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的外国文学专业编辑力量,否则,难以保证翻译出版质量。
总结近几年来外国文学出版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当前外国文学出版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承担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出版社进行重新核定。根据按专业分工出书的原则,根据各有关出版社报来的外国文学专业编辑队伍材料和近几年来在出版外国文学图书方面的表现,经研究,对有关出版社的外国文学出版任务重新进行了核定。
一、下列出版社可以出版外国文学作品、学术理论著作及有关资料:
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北京出版社、百花文艺出版社、花山文艺出版社、北岳文艺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北方文艺出版社、时代文艺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译林出版社、浙江文艺出版社、安徽文艺出版社、海峡文艺出版社、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山东文艺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湖南文艺出版社、花城出版社、漓江出版社、四川文艺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陕西人民出版社。
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文化艺术出版社、三联书店可以出版外国文学学术理论著作;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可以出版军事题材的外国文学作品;群众出版社可以出版公安题材的外国文学作品。
凡有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必须指定一位称职的社级领导分工专管外国文学出版工作;必须明确只能由一个编辑室(外国文学编辑室或译文室)专门承担外国文学编辑工作,社内其它编辑室一律不得安排外国文学选题;必须严格履行三审制,严禁卖书号或违反规定搞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
凡有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如出版了应取缔的外国文学图书;或一再出版内容庸俗、格调低下的外国文学图书,情节严重的;或卖书号、违反规定搞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出版外国文学图书的;或违反其它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外国文学图书的,将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其外国文学出版任务。
没有批准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外国文学图书。如个别品种有特殊需要,应向我署图书管理司专题申报,经批准后才可出版。擅自出版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外国文学出版工作是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不断地提高外国文学图书的出版质量,是外国文学出版工作的中心任务。由于外国文学出版工作是一项政治思想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提高图书质量,首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其次,必须对外国文学作品进行认真的分析、鉴别和选择。而要做到这两点,则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分工出书,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的外国文学专业编辑力量,否则,难以保证翻译出版质量。
总结近几年来外国文学出版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当前外国文学出版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承担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出版社进行重新核定。根据按专业分工出书的原则,根据各有关出版社报来的外国文学专业编辑队伍材料和近几年来在出版外国文学图书方面的表现,经研究,对有关出版社的外国文学出版任务重新进行了核定。
一、下列出版社可以出版外国文学作品、学术理论著作及有关资料:
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北京出版社、百花文艺出版社、花山文艺出版社、北岳文艺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北方文艺出版社、时代文艺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译林出版社、浙江文艺出版社、安徽文艺出版社、海峡文艺出版社、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山东文艺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湖南文艺出版社、花城出版社、漓江出版社、四川文艺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陕西人民出版社。
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文化艺术出版社、三联书店可以出版外国文学学术理论著作;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可以出版军事题材的外国文学作品;群众出版社可以出版公安题材的外国文学作品。
凡有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必须指定一位称职的社级领导分工专管外国文学出版工作;必须明确只能由一个编辑室(外国文学编辑室或译文室)专门承担外国文学编辑工作,社内其它编辑室一律不得安排外国文学选题;必须严格履行三审制,严禁卖书号或违反规定搞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
凡有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如出版了应取缔的外国文学图书;或一再出版内容庸俗、格调低下的外国文学图书,情节严重的;或卖书号、违反规定搞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出版外国文学图书的;或违反其它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外国文学图书的,将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其外国文学出版任务。
没有批准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外国文学图书。如个别品种有特殊需要,应向我署图书管理司专题申报,经批准后才可出版。擅自出版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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