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基础。稳定林业经营范围,加强林地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覆盖率的重要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制定和下发过一些关于加强林地管理的政策和文件。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从总体来看,林地管理仍是林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随意侵占林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林业的发展。
为了切实加强林地的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林地,迅速扭转大量林地变为非林地的局面,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和保护好林地是《森林法》的规定,是国务院授予我们的职责,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切实将林地管理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结合要地实际情况,按程序制定必要的规定和制度,依法管理好林地。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林地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即为国家规划的宜林地,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经营方案合理使用,不能改变宜林地的用途。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营林业单位必须把林地管理作为资源和林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设置专人,负责林地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林地管理的工作制度。要认真按照林资字〔1990〕49号文件的要求,按期填报《征占林业用地统计表》。林业用地面积的变化,要纳入每年的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对权属、地类、经营总面积、被征占情况等要详细进行调查。
四、认真执行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林研字〔1988〕101号《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征占林地事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征占林业用地时,必须要求用地单位出示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征占林地和采伐林木设计书、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并认真进行审核。审核意见需以正式书面意见报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被征占林地单位有权抵制,拒绝划拨。凡擅自划拨林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责成划地单位限期收回,对直接责任人员级予严肃处理。
五、认真查处侵占林地的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地1991年底以前,对《森林法》公布以来,侵占林地以及未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变更国有林地权属或改变国营林业单位隶属关系的,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和查处意见报人民政府。清理和查处的情况,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于1992年2月以前报送林业部。自1992年起,每年都要进行清理检查,建立清理检查制度。
六、继续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颁发国有林权证工作。因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尚不能呈请发证的,发证领导小组要立即将争议情况报告人民政府,请政府尽快给予解决。已发林权证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界标,明确界线,立卷归档,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七、国有林地的管理,是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林护字〔1988〕185号《关于加强国有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切实保护好国有林地,保障国营林业单位的合法经营管理权。
以上各项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基础。稳定林业经营范围,加强林地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覆盖率的重要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制定和下发过一些关于加强林地管理的政策和文件。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从总体来看,林地管理仍是林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随意侵占林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林业的发展。
为了切实加强林地的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林地,迅速扭转大量林地变为非林地的局面,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和保护好林地是《森林法》的规定,是国务院授予我们的职责,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切实将林地管理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结合要地实际情况,按程序制定必要的规定和制度,依法管理好林地。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林地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即为国家规划的宜林地,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经营方案合理使用,不能改变宜林地的用途。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营林业单位必须把林地管理作为资源和林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设置专人,负责林地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林地管理的工作制度。要认真按照林资字〔1990〕49号文件的要求,按期填报《征占林业用地统计表》。林业用地面积的变化,要纳入每年的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对权属、地类、经营总面积、被征占情况等要详细进行调查。
四、认真执行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林研字〔1988〕101号《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征占林地事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征占林业用地时,必须要求用地单位出示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征占林地和采伐林木设计书、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并认真进行审核。审核意见需以正式书面意见报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被征占林地单位有权抵制,拒绝划拨。凡擅自划拨林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责成划地单位限期收回,对直接责任人员级予严肃处理。
五、认真查处侵占林地的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地1991年底以前,对《森林法》公布以来,侵占林地以及未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变更国有林地权属或改变国营林业单位隶属关系的,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和查处意见报人民政府。清理和查处的情况,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于1992年2月以前报送林业部。自1992年起,每年都要进行清理检查,建立清理检查制度。
六、继续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颁发国有林权证工作。因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尚不能呈请发证的,发证领导小组要立即将争议情况报告人民政府,请政府尽快给予解决。已发林权证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界标,明确界线,立卷归档,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七、国有林地的管理,是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林护字〔1988〕185号《关于加强国有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切实保护好国有林地,保障国营林业单位的合法经营管理权。
以上各项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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