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法规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0年第194号),本文件自2010.12.05日起废止。
*9条为加强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物品的监管,照顾其学习、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所称“非居民学生”系指在我境内正规大学(学院)注册以学习、进修为目的,在校时间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长期居留证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携运进境行李物品应以其在境内居留期间学习、生活必需用品为限。其中属《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一)*9类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放行;第三、四类物品(摩托车除外),如确属学习、生活所必需,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征税放行;第五类物品和中档次的收录音机、照像机,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每一品种免税放行一件。
学生每次进境携带第二类物品,香烟限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限2瓶(不超过1.5升)。
学生一律不准运进小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学生携运自用物品进境,应在办妥长期居留证件后一个月内,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一式四联向其*9就读学校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学生在华学习期间仅限申请一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连同其本人最近一次进境时经进境地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合并计算。
学生提交申请时,应同时出示本人长期居留证件、身份证件和所在*9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三),以及最近一次入境时填写的申报单证。
第五条上述申请经批准后,有关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从指定口岸运进。学生应持装有经所在地主管海关签章的“申请表”*9联(正本)及第二联(副本)的“关封”向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境手续;进境地海关应同时核对“申请表”正本及学生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无误后,方予办理验放手续。
学生应妥善保存好“关封”,不得擅自开拆。如遇有关封遗失或开拆,其运进的自用物品,以及虽有关封,但逾法规期限运进的自用物品,进境地海关不予放行,有关物品予以退运。物品超过三个月未退运出境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法规处理。
第六条上述经海关核准放行的自用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其中对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应按法规补缴税款。如受让人按中国海关法规可免税进口有关物品的,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第七条学生在办妥长期居留证件前携带或运进的自用物品,以及在居留期间短期出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关于对非居民短期旅客的法规验放。
第八条学生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学生学业结束出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限制出境物品外,其它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运出。
第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法规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本法规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附件一)
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件二)
学生证明(附件三)
*9条为加强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物品的监管,照顾其学习、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所称“非居民学生”系指在我境内正规大学(学院)注册以学习、进修为目的,在校时间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长期居留证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携运进境行李物品应以其在境内居留期间学习、生活必需用品为限。其中属《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一)*9类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放行;第三、四类物品(摩托车除外),如确属学习、生活所必需,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征税放行;第五类物品和中档次的收录音机、照像机,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每一品种免税放行一件。
学生每次进境携带第二类物品,香烟限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限2瓶(不超过1.5升)。
学生一律不准运进小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学生携运自用物品进境,应在办妥长期居留证件后一个月内,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一式四联向其*9就读学校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学生在华学习期间仅限申请一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连同其本人最近一次进境时经进境地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合并计算。
学生提交申请时,应同时出示本人长期居留证件、身份证件和所在*9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三),以及最近一次入境时填写的申报单证。
第五条上述申请经批准后,有关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从指定口岸运进。学生应持装有经所在地主管海关签章的“申请表”*9联(正本)及第二联(副本)的“关封”向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境手续;进境地海关应同时核对“申请表”正本及学生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无误后,方予办理验放手续。
学生应妥善保存好“关封”,不得擅自开拆。如遇有关封遗失或开拆,其运进的自用物品,以及虽有关封,但逾法规期限运进的自用物品,进境地海关不予放行,有关物品予以退运。物品超过三个月未退运出境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法规处理。
第六条上述经海关核准放行的自用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其中对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应按法规补缴税款。如受让人按中国海关法规可免税进口有关物品的,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第七条学生在办妥长期居留证件前携带或运进的自用物品,以及在居留期间短期出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关于对非居民短期旅客的法规验放。
第八条学生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学生学业结束出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限制出境物品外,其它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运出。
第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法规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本法规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附件一)
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件二)
学生证明(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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