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增补专业技术岗位报批程序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为了贯彻《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和《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人职发[1990]6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增补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岗位的重点
1.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增补的专业技术岗位应主要用于解决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才密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紧缺的需要,重点是择优评聘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不搞论资排辈,不搞照顾。
2.增补岗位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各单位当前急需解决的矛盾,区别不同系列、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分级负责,层层把关,逐级审批,不搞平均分配。
3.要严格控制审批增补的岗位数额和增资指标;一律不得突破,要统筹合理安排,先保证增补高、中级岗位的需要,再用于初级岗位,以实现岗位、增资双控制。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得在国家批准下达专业技术岗位数额以外自行增加岗位数额和增加工资。
二、认真做好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1.按人职发(1989)4号、人职发(1990)6号文件及人职司(1991)3号函的要求,认真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了复查,向人事部提交了复合验收报告,并经人事部检查合格。
2.清理指标达到了下列标准
(1)对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几批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指标,进行了列表汇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事业单位分户头列表汇总)。下达指标时未区分高、中级的,已注明了分配使用结果。
(2)搞清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追加的高、中级职务指标情况。
(3)搞清了行政领导兼任高、中级职务未占指标的情况。
(4)按人职司(1990)13号函的要求报送了事业单位评聘情况的有关资料,并注明了:由于已评聘人员离退休、调动等原因造成的目前高、中级岗位空缺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尚未下达的剩余指标数量;1991年即将离退休人员的数量。
3.岗位设置达到了下列标准
(1)各级领导明确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要求,确立了因事设职、择优聘任的思想,总结了首次评聘工作中岗位设置的经验教训,把设岗做为完善聘任制及转入经常化的基础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2)大多数基层单位已经将首批下达的职务指标和准备使用的剩余指标一次性转换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了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及分布,并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落实了岗位职责,做到事职相符。
(3)根据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和当前的工作需要,考虑到离退休和国家少量增补岗位的可能性,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拟增补与调整岗位的意见。
(4)对新建事业单位,在批准的编制和工资计划总额内,以现有人员和岗位为基础,参考本系统同类单位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了岗位设置和调整的意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地方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报人事部备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由人事部核准)。
4.考核工作达到了下列标准
(1)部署进行了企事业单位1991年度及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2)按人职发(1991)7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提出了考核要求,做到了考核指标、有考核标准、有考核办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3)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完成了考核工作,分析汇总了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人员所占比例比较适当,即考核工作能比较合理反映真实情况,得到各级领导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可。
(4)考核结果记入了考绩档案并妥善处理。
三、审批程序
1.各地区、各部门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增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报批方案,内容包括复查验收情况,清理指标情况(含有关数据),考核情况,设岗情况以及其他准备情况,增补岗位数量、理由和根据,使用范围和重点(分系列),具体贯彻4号和6号文件的措施以及实施计划等。
2.我部根据1989年年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数和首批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指标及知识密集、老少边穷、国民收入增长率、上缴中央财政、国家产业政策等影响因素,区别各地区、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和岗位紧缺的程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报批方案逐个进行审批。分期分批下达审批增补岗位数额。
计划单列市的增补岗位数,列所在省、自治区“其中数”。
3.我部根据1990年工资年报提供的各地区、各部门高、中、助理级职务平均工资水平和增补的岗位数额,参考各地区的工资类别、工资级差及其他影响因素,分别核批下达各地区、各部门增资指标。
4.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所属京内外事业单位不同情况,逐个核实岗位增补数,并将核实结果按户头列表并汇总报我部,以便核批增资额指标。
四、下达方式
1.以人事部人职字文件,下达地方增补高、中级岗位数额及增补岗位所需的增资指标(含助理级)。
2.以人事部人职字文件,下达中央机关各部门增补高、中级岗位数额;以人计字文件,下达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京内外事业单位分户头增补高、中级岗位所需增资指标(含助理级)。
3.上述文件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职改办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人事(干部)部门。
一、增补岗位的重点
1.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增补的专业技术岗位应主要用于解决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才密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紧缺的需要,重点是择优评聘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不搞论资排辈,不搞照顾。
2.增补岗位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各单位当前急需解决的矛盾,区别不同系列、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分级负责,层层把关,逐级审批,不搞平均分配。
3.要严格控制审批增补的岗位数额和增资指标;一律不得突破,要统筹合理安排,先保证增补高、中级岗位的需要,再用于初级岗位,以实现岗位、增资双控制。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得在国家批准下达专业技术岗位数额以外自行增加岗位数额和增加工资。
二、认真做好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1.按人职发(1989)4号、人职发(1990)6号文件及人职司(1991)3号函的要求,认真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了复查,向人事部提交了复合验收报告,并经人事部检查合格。
2.清理指标达到了下列标准
(1)对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几批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指标,进行了列表汇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事业单位分户头列表汇总)。下达指标时未区分高、中级的,已注明了分配使用结果。
(2)搞清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追加的高、中级职务指标情况。
(3)搞清了行政领导兼任高、中级职务未占指标的情况。
(4)按人职司(1990)13号函的要求报送了事业单位评聘情况的有关资料,并注明了:由于已评聘人员离退休、调动等原因造成的目前高、中级岗位空缺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尚未下达的剩余指标数量;1991年即将离退休人员的数量。
3.岗位设置达到了下列标准
(1)各级领导明确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要求,确立了因事设职、择优聘任的思想,总结了首次评聘工作中岗位设置的经验教训,把设岗做为完善聘任制及转入经常化的基础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2)大多数基层单位已经将首批下达的职务指标和准备使用的剩余指标一次性转换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了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及分布,并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落实了岗位职责,做到事职相符。
(3)根据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编制扩大和当前的工作需要,考虑到离退休和国家少量增补岗位的可能性,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拟增补与调整岗位的意见。
(4)对新建事业单位,在批准的编制和工资计划总额内,以现有人员和岗位为基础,参考本系统同类单位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了岗位设置和调整的意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地方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报人事部备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由人事部核准)。
4.考核工作达到了下列标准
(1)部署进行了企事业单位1991年度及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2)按人职发(1991)7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提出了考核要求,做到了考核指标、有考核标准、有考核办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3)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完成了考核工作,分析汇总了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人员所占比例比较适当,即考核工作能比较合理反映真实情况,得到各级领导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可。
(4)考核结果记入了考绩档案并妥善处理。
三、审批程序
1.各地区、各部门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增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报批方案,内容包括复查验收情况,清理指标情况(含有关数据),考核情况,设岗情况以及其他准备情况,增补岗位数量、理由和根据,使用范围和重点(分系列),具体贯彻4号和6号文件的措施以及实施计划等。
2.我部根据1989年年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数和首批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指标及知识密集、老少边穷、国民收入增长率、上缴中央财政、国家产业政策等影响因素,区别各地区、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和岗位紧缺的程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报批方案逐个进行审批。分期分批下达审批增补岗位数额。
计划单列市的增补岗位数,列所在省、自治区“其中数”。
3.我部根据1990年工资年报提供的各地区、各部门高、中、助理级职务平均工资水平和增补的岗位数额,参考各地区的工资类别、工资级差及其他影响因素,分别核批下达各地区、各部门增资指标。
4.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所属京内外事业单位不同情况,逐个核实岗位增补数,并将核实结果按户头列表并汇总报我部,以便核批增资额指标。
四、下达方式
1.以人事部人职字文件,下达地方增补高、中级岗位数额及增补岗位所需的增资指标(含助理级)。
2.以人事部人职字文件,下达中央机关各部门增补高、中级岗位数额;以人计字文件,下达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京内外事业单位分户头增补高、中级岗位所需增资指标(含助理级)。
3.上述文件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职改办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人事(干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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