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早期回国定居工作专家生活津贴呈报表
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早期回国定居专家是指:解放前到海外留学、工作(包括在港澳地区学习、工作),新中国成立后至一九六六年前从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回祖国大陆定居工作,回来时就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的专家、学者。
二、新中国成立前从海外或港澳地区回祖国大陆,解放后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突出,成绩显著,影响较大,回来时就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的专家、学者,经人事部审批同意后可以享受早期回家定居专家同等待遇。
三、担任行政职务或享受行政职务待遇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原则上按其曾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发给生活津贴。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每人每月发给50元生活津贴。
四、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在发放生活津贴时,按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发给85%的生活津贴。
五、享受离休待遇或按国发(1986)26号文件精神领取100%工资额退休金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在发放生活津贴时,按其离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发给100%的生活津贴。
六、人薪发(1991)2号文件第(二)条中“工资在180元及其以下的”系指六类地区的工资标准。工资在190元(六类地区)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可在其现有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档工资。其它地区的可比照六类地区的精神执行。
七、人事部印发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呈报表》(附后)由专家所在单位填写、盖章,按隶属关系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人事部审批。
八、有关省市和部委的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十一月初将本系统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变化情况,报人事部专家司。
现将《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早期回国定居工作专家生活津贴呈报表
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早期回国定居专家是指:解放前到海外留学、工作(包括在港澳地区学习、工作),新中国成立后至一九六六年前从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回祖国大陆定居工作,回来时就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的专家、学者。
二、新中国成立前从海外或港澳地区回祖国大陆,解放后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突出,成绩显著,影响较大,回来时就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的专家、学者,经人事部审批同意后可以享受早期回家定居专家同等待遇。
三、担任行政职务或享受行政职务待遇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原则上按其曾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发给生活津贴。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每人每月发给50元生活津贴。
四、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在发放生活津贴时,按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发给85%的生活津贴。
五、享受离休待遇或按国发(1986)26号文件精神领取100%工资额退休金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在发放生活津贴时,按其离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发给100%的生活津贴。
六、人薪发(1991)2号文件第(二)条中“工资在180元及其以下的”系指六类地区的工资标准。工资在190元(六类地区)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可在其现有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档工资。其它地区的可比照六类地区的精神执行。
七、人事部印发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呈报表》(附后)由专家所在单位填写、盖章,按隶属关系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人事部审批。
八、有关省市和部委的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十一月初将本系统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变化情况,报人事部专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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