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03号),本文件自2009.05.26日起废止。
陕西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本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132号)精神执行。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中央经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