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编审建设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编审建设工程预结算和标底(以下简称编审工程造价)是国家赋予建设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行必须认真对待。只许加强,不准消弱,为了增强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责任感,提高业务素质和编审质量,确保节约国家投资和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总行决定对全行系统专职从事编审工程造价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行系统专职(含县级行兼职)从事编审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从1991年1月开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单位组织进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省级行应在主管行长主持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质量,认真负责的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资格认证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考核:
(一)凡在1990年底以前,已经参加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统一组织的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了编审工程造价资格的人员;
(二)参加1987、1990年全国建行系统技术经济业务竞赛,考试成绩优秀受到总行表彰的人员和总行表彰的优秀论文作者;
(三)从事技术经济工作十年以上,或获得中级师职称以上的人员;
(四)年龄在50岁以上,并对技术经济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发表过有一定水平论著的人员。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都必须参加这次统一组织的考试。
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基本知识;预(概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等的编制和使用;费用标准的编制和使用;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查;技术经济工作有关的政策规定等。考试可采取闭、开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实践经验;工作能力;业绩贡献;技术水平、论著情况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照上述要求的基本内容,组织对参加资格认证人员的考试、考核。要妥善安排,切实做到工作与认证两不误。
五、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采取两级审定的办法,即各省级分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认定后,于六月底前将合格人员名单(见附表)和认证工作总结报总行,由总行审定并统一颁发证书。各行的其他认证材料(考试、考核等)应保持完备,总行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证书颁发后,全行系统的工程造价编审工作实行持证上岗的岗位责任制,对无证人员编审的工程造价,必须经过持证人审核签字后方能有效。
七、首次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各行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强化对无证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利于他们提高业务技术,在下年认证时取得编审工程造价资格。同时,还应加强对持证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持证人员编审的工程造价,凡经三次抽查不合格者,应取消其资格。
八、有条件的行,应对社会有关单位和机构的工程造价编制人员,也随这次一同或以后分批开展资格认证工作。这项工作也可联合其他单位共同进行。认证合格的人员才有资格编制工程预、结算。这部分人员的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颁发,但对各地各级建行均有效。
编审建设工程预结算和标底(以下简称编审工程造价)是国家赋予建设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行必须认真对待。只许加强,不准消弱,为了增强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责任感,提高业务素质和编审质量,确保节约国家投资和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总行决定对全行系统专职从事编审工程造价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行系统专职(含县级行兼职)从事编审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从1991年1月开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单位组织进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省级行应在主管行长主持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质量,认真负责的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资格认证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考核:
(一)凡在1990年底以前,已经参加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统一组织的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了编审工程造价资格的人员;
(二)参加1987、1990年全国建行系统技术经济业务竞赛,考试成绩优秀受到总行表彰的人员和总行表彰的优秀论文作者;
(三)从事技术经济工作十年以上,或获得中级师职称以上的人员;
(四)年龄在50岁以上,并对技术经济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发表过有一定水平论著的人员。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都必须参加这次统一组织的考试。
三、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基本知识;预(概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等的编制和使用;费用标准的编制和使用;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查;技术经济工作有关的政策规定等。考试可采取闭、开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实践经验;工作能力;业绩贡献;技术水平、论著情况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照上述要求的基本内容,组织对参加资格认证人员的考试、考核。要妥善安排,切实做到工作与认证两不误。
五、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采取两级审定的办法,即各省级分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认定后,于六月底前将合格人员名单(见附表)和认证工作总结报总行,由总行审定并统一颁发证书。各行的其他认证材料(考试、考核等)应保持完备,总行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证书颁发后,全行系统的工程造价编审工作实行持证上岗的岗位责任制,对无证人员编审的工程造价,必须经过持证人审核签字后方能有效。
七、首次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各行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强化对无证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利于他们提高业务技术,在下年认证时取得编审工程造价资格。同时,还应加强对持证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持证人员编审的工程造价,凡经三次抽查不合格者,应取消其资格。
八、有条件的行,应对社会有关单位和机构的工程造价编制人员,也随这次一同或以后分批开展资格认证工作。这项工作也可联合其他单位共同进行。认证合格的人员才有资格编制工程预、结算。这部分人员的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颁发,但对各地各级建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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