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建立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档案和颁发《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全国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发展很快,经过清理整顿,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有四万多个。但是,由于基础工作薄弱,资料不全,底数不清,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便于掌握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基本情况,加强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有效监督,促进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决定在民政系统建立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档案,统一制发《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建档的范围
凡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实行归口管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包括救灾扶贫福利企业)和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均应登记建档。
二、登记建档的内容
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实体名称、类别、行业门类、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资金结构、生产经营(或服务)范围、生产经营方式、主要产品、年产值、年销售收入(或营业额)、年利润、年缴纳税金、职工人数、利润分配办法、劳动生产率等。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公司名称、开业时间、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职工人数、服务(或生产经营)范围、年营业额(或销售收入)、年利润、年缴纳税金等。
三、建档发证的方法和要求
(一)建档发证工作主要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要有专人负责,深入经济实体,搞好调查研究,保证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各经济实体和服务公司(中心、站)要认真填写《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建档登记卡》和《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登记卡》。县(市)民政部门据此填写《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建档登记表》和《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建档登记表》。县(市)、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逐级核准汇总,并分别建立本级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档案输入计算机,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省级民政部门在上报汇总表和《建档登记表》的同时,还要向部写出建档情况的报告。
(二)《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由民政部制订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印制颁发,县(市)民政部门具体办理。《证书》分正、副文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的,工本费由经济实体支付。
(三)县级填卡建档工作明年四月底前完成。省级建档发证工作明年八月底完成。
(四)今后,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对经济实体情况进行一次考察核定,将变更情况及时载入经济实体档案,并上报备案。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建档发证工作,掌握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全面情况,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搞好指导和服务,帮助经济实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几个有关的问题
(一)凡属下列情况的经济实体,不建档和颁发《证书》。
1.不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经济实体;
2.对经过清理整顿,已经取消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牌子的企业。
(二)对破产倒闭的经济实体,要及时清理财、物帐目,尽快作出处理,注销《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并将情况上报备案。
(三)对新办的经济实体,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全国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后发证。
附件1: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登记卡(见右侧附表)
近几年来,全国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发展很快,经过清理整顿,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有四万多个。但是,由于基础工作薄弱,资料不全,底数不清,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便于掌握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基本情况,加强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有效监督,促进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决定在民政系统建立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档案,统一制发《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建档的范围
凡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实行归口管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包括救灾扶贫福利企业)和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均应登记建档。
二、登记建档的内容
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实体名称、类别、行业门类、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资金结构、生产经营(或服务)范围、生产经营方式、主要产品、年产值、年销售收入(或营业额)、年利润、年缴纳税金、职工人数、利润分配办法、劳动生产率等。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公司名称、开业时间、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职工人数、服务(或生产经营)范围、年营业额(或销售收入)、年利润、年缴纳税金等。
三、建档发证的方法和要求
(一)建档发证工作主要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要有专人负责,深入经济实体,搞好调查研究,保证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各经济实体和服务公司(中心、站)要认真填写《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建档登记卡》和《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登记卡》。县(市)民政部门据此填写《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建档登记表》和《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建档登记表》。县(市)、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逐级核准汇总,并分别建立本级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档案输入计算机,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省级民政部门在上报汇总表和《建档登记表》的同时,还要向部写出建档情况的报告。
(二)《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由民政部制订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印制颁发,县(市)民政部门具体办理。《证书》分正、副文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的,工本费由经济实体支付。
(三)县级填卡建档工作明年四月底前完成。省级建档发证工作明年八月底完成。
(四)今后,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对经济实体情况进行一次考察核定,将变更情况及时载入经济实体档案,并上报备案。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建档发证工作,掌握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全面情况,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搞好指导和服务,帮助经济实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几个有关的问题
(一)凡属下列情况的经济实体,不建档和颁发《证书》。
1.不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经济实体;
2.对经过清理整顿,已经取消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牌子的企业。
(二)对破产倒闭的经济实体,要及时清理财、物帐目,尽快作出处理,注销《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并将情况上报备案。
(三)对新办的经济实体,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全国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后发证。
附件1: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登记卡(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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