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院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加速人才培养,现将《中国科学院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把该项工作作为留学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动员高级研究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积极认真地发现和推荐优秀拔尖留学人员。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中国科学院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鼓励我院留学人员奋发学习、刻苦钻研、多出成果,更加有效地挑选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加速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工作,是我院今后留学工作的中心。主要抓好以下三个环节:认真发现;动态跟踪管理和根据需要及时吸引他们回国服务。
第二章 条件
第三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为祖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贡献才智。
第四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为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的后备人选:
1.在留学期间,学业优秀,获得了创造性科研成果或在有影响的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了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的学术论文;
2.获得外国有影响的学术奖励;
3.进入外国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公司工作,具有突出的业务水平和活动能力。
第三章 审批
第五条 我院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的后备人选采取组织(派遣单位、驻外使领馆、出国团组等)与个人(院所领导、科学家等)相结合的方式推荐。由推荐者填写《优秀拔尖留学人员推荐表)后寄送院教育局。
第六条 院教育局对被推荐的后备人员情况进行了解,特别是征求派遣单位、驻外使领馆和有关专业局的意见后,按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的条件整理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由院教育局负责建立优秀留学人员后备人员资料库和已批准的优秀拔尖留学人员人才库,派遣单位负责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联系、考察和业务指导。院教育局和派遣单位应与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做好动态跟踪管理工作。在跟踪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某些人不再符合条件,经报院领导批准,可不保留其优秀拔尖留学人员资格。
第八条 定期组成留学工作小组,到我院留学人员较为集中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工作,特别是对优秀拔尖留学人员作深入细致的工作,争取他们为祖国贡献所学。
第五章 待遇
第九条 对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的国外管理采取特殊政策。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院领导批准,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可较长时间留在国外工作,但他们须与派遣单位保持业务联系,或每年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条 每年邀请若干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学术会议,从我院留学经费中为他们提供国际往返旅费和会议期间的接待费用。
第十一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前,经申请和批准,由院教育局从院择优支持的留学经费中给予资助,用于从国外购买资料、小型仪器、科研用品或实验试剂以及作为回国开展工作的经费等。有特殊情况的其他留学人员回国前,经申请和批准,也可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十二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后,可按照出国前的协议和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派遣单位与院人事局负责安排在我院更有利于其开展业务工作的单位;经评审,可不受任职年限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单位提职指标;帮助解决其夫妻两地分居和子女上学等困难。
第十三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后,独立开设课题,可按院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一次性的科研工作特殊支持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后,由派遣单位和院行管局或有关分院负责优先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院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加速人才培养,现将《中国科学院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把该项工作作为留学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动员高级研究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积极认真地发现和推荐优秀拔尖留学人员。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中国科学院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鼓励我院留学人员奋发学习、刻苦钻研、多出成果,更加有效地挑选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加速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工作,是我院今后留学工作的中心。主要抓好以下三个环节:认真发现;动态跟踪管理和根据需要及时吸引他们回国服务。
第二章 条件
第三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志为祖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贡献才智。
第四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为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的后备人选:
1.在留学期间,学业优秀,获得了创造性科研成果或在有影响的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了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的学术论文;
2.获得外国有影响的学术奖励;
3.进入外国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公司工作,具有突出的业务水平和活动能力。
第三章 审批
第五条 我院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的后备人选采取组织(派遣单位、驻外使领馆、出国团组等)与个人(院所领导、科学家等)相结合的方式推荐。由推荐者填写《优秀拔尖留学人员推荐表)后寄送院教育局。
第六条 院教育局对被推荐的后备人员情况进行了解,特别是征求派遣单位、驻外使领馆和有关专业局的意见后,按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的条件整理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由院教育局负责建立优秀留学人员后备人员资料库和已批准的优秀拔尖留学人员人才库,派遣单位负责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联系、考察和业务指导。院教育局和派遣单位应与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做好动态跟踪管理工作。在跟踪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某些人不再符合条件,经报院领导批准,可不保留其优秀拔尖留学人员资格。
第八条 定期组成留学工作小组,到我院留学人员较为集中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工作,特别是对优秀拔尖留学人员作深入细致的工作,争取他们为祖国贡献所学。
第五章 待遇
第九条 对优秀拔尖留学人员的国外管理采取特殊政策。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院领导批准,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可较长时间留在国外工作,但他们须与派遣单位保持业务联系,或每年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条 每年邀请若干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学术会议,从我院留学经费中为他们提供国际往返旅费和会议期间的接待费用。
第十一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前,经申请和批准,由院教育局从院择优支持的留学经费中给予资助,用于从国外购买资料、小型仪器、科研用品或实验试剂以及作为回国开展工作的经费等。有特殊情况的其他留学人员回国前,经申请和批准,也可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十二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后,可按照出国前的协议和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派遣单位与院人事局负责安排在我院更有利于其开展业务工作的单位;经评审,可不受任职年限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单位提职指标;帮助解决其夫妻两地分居和子女上学等困难。
第十三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后,独立开设课题,可按院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一次性的科研工作特殊支持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优秀拔尖留学人员回国后,由派遣单位和院行管局或有关分院负责优先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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