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我局国资工字〔1990〕第30号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条件,已经作了规定。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已由我局统一印制。为使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规范化,保证评估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8号《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权力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中央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本级及下属地、市、县等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地、市以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资产评估机构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为了有利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有会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家参加的资产评估资格审查组织,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审查。
三、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四、第五两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评估资格的机构,其资产评估人员,要经过国家、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专业培训,并持有培训证明。
2.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应提交 2个以上评估项目案例,未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选择2个以上企业模拟试评,并提交案例,以考察其评估水平。
按照以上规定的条件,经评审组织全面审查合格后,由发证机关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凡不具备上述各项规定条件的,不能颁发评估资格证书。
四、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认真对待。目前,资产评估工作在全国刚刚起步,发展还不平衡。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资产评估业务量的多少,统筹考虑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颁发评估资格证书,防止过多过滥,影响评估信誉。
五、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业务的开展,并应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六、正式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颁发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各地过去颁发的临时证书即行作废。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权力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中央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本级及下属地、市、县等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地、市以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资产评估机构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为了有利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有会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家参加的资产评估资格审查组织,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审查。
三、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四、第五两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评估资格的机构,其资产评估人员,要经过国家、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专业培训,并持有培训证明。
2.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应提交 2个以上评估项目案例,未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选择2个以上企业模拟试评,并提交案例,以考察其评估水平。
按照以上规定的条件,经评审组织全面审查合格后,由发证机关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凡不具备上述各项规定条件的,不能颁发评估资格证书。
四、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认真对待。目前,资产评估工作在全国刚刚起步,发展还不平衡。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资产评估业务量的多少,统筹考虑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颁发评估资格证书,防止过多过滥,影响评估信誉。
五、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业务的开展,并应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六、正式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颁发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各地过去颁发的临时证书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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