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对目前出版发行的新武侠小说的处理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出版新武侠小说(指台港澳及海外华人创作的)需要专题报我署审批,我署三令五申,作过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出版社违反规定擅自安排。目前,正在出版发行的新武侠小说多数属于未经批准出版的和非法出版的。这些书泛滥于书刊市场,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出版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出版社经我署批准出版的新武侠小说,在接到本通知后两周内由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出版社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由各部委)将我署批准情况(包括书名、作者、书号、总发行单位、批件文号、批准印数、批准日期)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后,可以继续发行;对出版社未经我署批准擅自出版的新武侠小说,出版社应主动通知各地新闻出版局停售封存,正在印制的停止印刷,并尽快写出检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听候处理。如继续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从严从重处罚。
2、我署《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专题报批的通知》(〔88〕新出图字第626号)明确规定,出版社在安排新武侠小说发行时,必须持我署的批准件,否则发行单位不得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对本地书刊市场进行一次清查,有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或我署批件)属于我署批准的新武侠小说,可以继续发行;没有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或我署批件),属于未经我署批准的新武侠小说,一律停售封存,由出版管理部门将查封情况尽快通知有关出版社并抄报我署。一个月内出版社没有答复的,由出版管理部门按非法出版物发文取缔,经济损失由出版社负担。对不听招呼,继续销售未经批准的和非法出版的新武侠小说的发行单位,应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我署明确规定,新武侠小说一律交新华书店总发行,凡违反此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并予以处罚。
3、我署《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专题报批的通知》(〔88〕新出图字第626号)明确规定,出版社安排印制新武侠小说必须持我署的批准件,否则印刷厂不得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对本地的印刷厂进行一次清查,有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或我署批件)属于我署批准的新武侠小说可以继续印制;没有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或我署批件),一律停止印制,由出版管理部门将停印情况尽快通知有关出版社并抄报我署。一个月内出版社没有答复的,出版管理部门可按非法出版物处理,经济损失由出版社负担。对不听招呼,继续印制未经批准的新武侠小说的印刷厂,应从重处罚。
4、我署《关于在全国出版社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通知》明确规定,选题需经专题报批而未经报批便协作出版的此类违纪图书在1989年2月以后出版的,要从重处罚,除没收所得利润外,还要处以所得利润5倍以上的罚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在查处擅自协作出版的新武侠小说时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5、近来,非法印制新武侠小说的活动十分猖獗,有的盗用出版社的名义,有的买书号后搞偷梁换柱出版新武侠小说,甚至还伪造国家出版管理机关的批件。对此,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凡查实属于非法出版的新武侠小说,一律按非法出版物处理,对非法出版活动要坚决打击。我署已另发电报,通报了近日查出的一批非法出版物。
本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转发本地各有关单位。
1、出版社经我署批准出版的新武侠小说,在接到本通知后两周内由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出版社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由各部委)将我署批准情况(包括书名、作者、书号、总发行单位、批件文号、批准印数、批准日期)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后,可以继续发行;对出版社未经我署批准擅自出版的新武侠小说,出版社应主动通知各地新闻出版局停售封存,正在印制的停止印刷,并尽快写出检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听候处理。如继续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从严从重处罚。
2、我署《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专题报批的通知》(〔88〕新出图字第626号)明确规定,出版社在安排新武侠小说发行时,必须持我署的批准件,否则发行单位不得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对本地书刊市场进行一次清查,有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或我署批件)属于我署批准的新武侠小说,可以继续发行;没有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或我署批件),属于未经我署批准的新武侠小说,一律停售封存,由出版管理部门将查封情况尽快通知有关出版社并抄报我署。一个月内出版社没有答复的,由出版管理部门按非法出版物发文取缔,经济损失由出版社负担。对不听招呼,继续销售未经批准的和非法出版的新武侠小说的发行单位,应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我署明确规定,新武侠小说一律交新华书店总发行,凡违反此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并予以处罚。
3、我署《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专题报批的通知》(〔88〕新出图字第626号)明确规定,出版社安排印制新武侠小说必须持我署的批准件,否则印刷厂不得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对本地的印刷厂进行一次清查,有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或我署批件)属于我署批准的新武侠小说可以继续印制;没有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或我署批件),一律停止印制,由出版管理部门将停印情况尽快通知有关出版社并抄报我署。一个月内出版社没有答复的,出版管理部门可按非法出版物处理,经济损失由出版社负担。对不听招呼,继续印制未经批准的新武侠小说的印刷厂,应从重处罚。
4、我署《关于在全国出版社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通知》明确规定,选题需经专题报批而未经报批便协作出版的此类违纪图书在1989年2月以后出版的,要从重处罚,除没收所得利润外,还要处以所得利润5倍以上的罚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在查处擅自协作出版的新武侠小说时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5、近来,非法印制新武侠小说的活动十分猖獗,有的盗用出版社的名义,有的买书号后搞偷梁换柱出版新武侠小说,甚至还伪造国家出版管理机关的批件。对此,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凡查实属于非法出版的新武侠小说,一律按非法出版物处理,对非法出版活动要坚决打击。我署已另发电报,通报了近日查出的一批非法出版物。
本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转发本地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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