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防火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防火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
中国科学院防火工作规定
一九九0年二月五日经院(京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
*9条 为加强防火工作,保障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职工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做好预防火灾工作。
第三条 防火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每个单位要有一名行政领导为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防火工作的具体组织、监督和检查,协助防火负责人做好防火工作。
第四条 防火工作实行地方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消防规定,认真完成当地政府布置的工作,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同时结合单位情况,贯彻执行院有关规定和工作。
第五条 防火工作是单位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科研、生产管理轨道,要作为各级领导任期目标任制的一项任务来抓,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防火所需的消防器材、设施,隐患整改等项经费,应列入单位财政计划,予以保障。
第六条 各分院、各单位要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防火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处理防火工作重大事项;根据防火实际需要,确定专职防火干部。
第七条 防火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每个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加强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利用行政、纪律、法律、经济等手段,把防火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组)。并对其加强教育、训练和管理,使之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承担起防火检查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要把容易发生火灾且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后果严重的部位作为防火重点来抓,健全安全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科学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规定,建设相适应的消防基础设施。同时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施工单位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对电工、电(气)焊工、锅炉工及其他经常动用明火作业的工种,应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证书制度。未取得证书者,不许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根据防火工作的任务、特点和季节的变化,做好防火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对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也要采取临时措施,预防火灾发生。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要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根据防火部位、场所的实际需要,配备性能、数量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设备。同时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做到完备好用。
第十四条 防火工作要与单位、部门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实行奖优罚劣,以推动防火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防火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中国科学院防火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
中国科学院防火工作规定
一九九0年二月五日经院(京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
*9条 为加强防火工作,保障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职工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做好预防火灾工作。
第三条 防火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每个单位要有一名行政领导为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防火工作的具体组织、监督和检查,协助防火负责人做好防火工作。
第四条 防火工作实行地方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消防规定,认真完成当地政府布置的工作,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同时结合单位情况,贯彻执行院有关规定和工作。
第五条 防火工作是单位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科研、生产管理轨道,要作为各级领导任期目标任制的一项任务来抓,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防火所需的消防器材、设施,隐患整改等项经费,应列入单位财政计划,予以保障。
第六条 各分院、各单位要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防火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处理防火工作重大事项;根据防火实际需要,确定专职防火干部。
第七条 防火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每个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加强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利用行政、纪律、法律、经济等手段,把防火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组)。并对其加强教育、训练和管理,使之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承担起防火检查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要把容易发生火灾且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后果严重的部位作为防火重点来抓,健全安全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科学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规定,建设相适应的消防基础设施。同时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施工单位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对电工、电(气)焊工、锅炉工及其他经常动用明火作业的工种,应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证书制度。未取得证书者,不许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根据防火工作的任务、特点和季节的变化,做好防火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对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也要采取临时措施,预防火灾发生。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要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根据防火部位、场所的实际需要,配备性能、数量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设备。同时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做到完备好用。
第十四条 防火工作要与单位、部门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实行奖优罚劣,以推动防火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防火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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