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试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分院、所:
现将《中国科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试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试点工作将陆续开始(具体通知另发)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学员的选送和教学组织工作。
教育局 人事局 计划局
一九九0年六月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试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一、培训对象和目标
1.对象:凡我院开放实验室和其他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的实验技术人员、大型科研实验装置中直接参加科研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大型仪器的维修技术人员及有关的标准计量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非自然科学专业中专以上正式毕业或未经与工作性质相一致的专业培训者,均列入本培训范围。
2.目标:组织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目的在于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提高他们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功能开发的能力,不断开拓新的实验技术和方法,发展新的国产仪器设备,为科研工作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二、培训工作的实施
1.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属“岗位培训”性质,培训工作应遵循“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鉴于目前实验技术队伍的构成情况复杂,基础水平不一,绝大多数未经专门培训。故培训工作应加强基础知识的训练,在现有的基础上重点提高实际技术水平。
2.实验技术队伍由高、中、初三个层次构成,对于中、高级实验技术人员,其培训方法主要采取开办短期专题培训班、研讨班等继续教育的形式,达到更新知识的目的。
3.培训的专业拟分机械、电子无线电、仪器分析、化学分析、计算机、生物技术等几个大类,由院统一编制指导性教学大纲,总学时在300-400小时之间。
4.院属管理干部学院、分院所属进修学院、培训中心、中专等办学基地统一承担上述培训任务。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京外直属单位,可就近参加有关分院组织的培训班。
5.办学形式以半脱产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和专业也可采取全脱产的办法。
三、措施
1.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实行“岗位培训合作证书”制度,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在岗”的资格证明之一。
2.实验技术队伍中的高、中级人员的培训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凡相同内容培训时间累计20学时以上的均登记入册。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应作为人事部门用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之一。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选调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3.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应由各分院的人事、教育、技术条件等部门共同负责,主要任务是审查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组织学员入学,具体教学任务由分院所属成人教育基地承担。
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教育、技术条件、计划、办学基地、院教育局共同组成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委员会,负责培训工作的考核、发证工作。所需证书由院教育局统一印制。
4.今后,凡未经取得国家认定的中专以上毕业资格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不能再录用为实验技术人员。
5.参加培训的实验技术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待遇按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职工在职学习暂行规定》(88科发教字0447号)办理。
现将《中国科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试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试点工作将陆续开始(具体通知另发)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学员的选送和教学组织工作。
教育局 人事局 计划局
一九九0年六月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试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一、培训对象和目标
1.对象:凡我院开放实验室和其他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的实验技术人员、大型科研实验装置中直接参加科研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大型仪器的维修技术人员及有关的标准计量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非自然科学专业中专以上正式毕业或未经与工作性质相一致的专业培训者,均列入本培训范围。
2.目标:组织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目的在于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提高他们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功能开发的能力,不断开拓新的实验技术和方法,发展新的国产仪器设备,为科研工作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二、培训工作的实施
1.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属“岗位培训”性质,培训工作应遵循“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鉴于目前实验技术队伍的构成情况复杂,基础水平不一,绝大多数未经专门培训。故培训工作应加强基础知识的训练,在现有的基础上重点提高实际技术水平。
2.实验技术队伍由高、中、初三个层次构成,对于中、高级实验技术人员,其培训方法主要采取开办短期专题培训班、研讨班等继续教育的形式,达到更新知识的目的。
3.培训的专业拟分机械、电子无线电、仪器分析、化学分析、计算机、生物技术等几个大类,由院统一编制指导性教学大纲,总学时在300-400小时之间。
4.院属管理干部学院、分院所属进修学院、培训中心、中专等办学基地统一承担上述培训任务。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京外直属单位,可就近参加有关分院组织的培训班。
5.办学形式以半脱产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和专业也可采取全脱产的办法。
三、措施
1.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实行“岗位培训合作证书”制度,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在岗”的资格证明之一。
2.实验技术队伍中的高、中级人员的培训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凡相同内容培训时间累计20学时以上的均登记入册。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应作为人事部门用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之一。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选调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3.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应由各分院的人事、教育、技术条件等部门共同负责,主要任务是审查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组织学员入学,具体教学任务由分院所属成人教育基地承担。
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教育、技术条件、计划、办学基地、院教育局共同组成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委员会,负责培训工作的考核、发证工作。所需证书由院教育局统一印制。
4.今后,凡未经取得国家认定的中专以上毕业资格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不能再录用为实验技术人员。
5.参加培训的实验技术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待遇按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职工在职学习暂行规定》(88科发教字0447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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