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一九九0年度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四部于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联合发出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待遇的通知》精神,决定在一九九0年度继续开展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拔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选拔范围
主要在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包括工、农、医)管理、高等教育等领域从事研究、技术、科技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二、 标准条件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大体在5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理论研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国内外公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2.在技术(包括工、农、医)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的理论,创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
4.有其他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享有较高声誉的。
上述条件,要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确保质量。
三、 申报参考名额
根据你省(部)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近几年科研成果获奖状况,以及参考有关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等情况,研究决定分配给你省(部)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参考名额( )名。
四、 选拔程序
1.选拔对象以所在单位推荐为主,也可以由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一式三份上报。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进行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或学术团体评议通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人事部。
五、《呈报表》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制发,不得使用复印件。
六、申报时间,截止至一九九0年九月未,人事部在一九九0年底前审批完毕。
一、 选拔范围
主要在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包括工、农、医)管理、高等教育等领域从事研究、技术、科技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二、 标准条件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大体在5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理论研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国内外公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2.在技术(包括工、农、医)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的理论,创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经实践检验,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
4.有其他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享有较高声誉的。
上述条件,要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确保质量。
三、 申报参考名额
根据你省(部)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近几年科研成果获奖状况,以及参考有关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等情况,研究决定分配给你省(部)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参考名额( )名。
四、 选拔程序
1.选拔对象以所在单位推荐为主,也可以由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一式三份上报。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进行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或学术团体评议通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人事部。
五、《呈报表》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制发,不得使用复印件。
六、申报时间,截止至一九九0年九月未,人事部在一九九0年底前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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