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全委会印发《关于电力企业工会参与企业内部分配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内部分配的自主权逐步扩大。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促进电力企业积极稳妥地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发挥工会在内部分配中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避免和防止分配不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企业法》中有关条款精神,特制定《关于电力企业工会参与企业内部分配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能源部、中国水电工会关于电力企业工会参与企业内部分配工作的若干通知
*9条 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关系到职工群众的民主权益和切身利益,直接影响职工积极性的调动和发挥,以及职工队伍的稳定。在电力企业实行经营承包以后,为了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问题,避免和防止分配不公,特根据《企业法》的有关条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工会应引导职工支持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帮助职工正确认识生产和分配的关系,树立按劳分配的观念,克服平均主义,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各级电力企业(包括网局(总公司)、省局(公司)和基层企业,下同)工会要参与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工作,协同行政依据国家和能源部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行使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
第四条 企业行政在制定本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时,应吸收企业工会主席参加。
第五条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包括经营承包者收入在内),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在实施已审议通过的方案过程中,如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工会应依据国家和能源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对企业内部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方案,应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并协助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正确的方案顺利获审议通过。方案通过后,工会应积极协助行政作好方案实施工作。
第七条 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工资,奖金分配情况都必须公开,增强分配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利职工群众进行监督。
第八条 企业工会和职代会有权采取适当方式对企业车间、班组的工资,奖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违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应提请行政纠正。如行政拒绝纠正时,可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处理。
第九条 企业行政应定期向企业工会提供上级有关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有关文件,通报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情况,支持工会和职代会参与企业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全民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也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能源部、中国水电工会关于电力企业工会参与企业内部分配工作的若干通知
*9条 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关系到职工群众的民主权益和切身利益,直接影响职工积极性的调动和发挥,以及职工队伍的稳定。在电力企业实行经营承包以后,为了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问题,避免和防止分配不公,特根据《企业法》的有关条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工会应引导职工支持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帮助职工正确认识生产和分配的关系,树立按劳分配的观念,克服平均主义,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各级电力企业(包括网局(总公司)、省局(公司)和基层企业,下同)工会要参与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工作,协同行政依据国家和能源部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行使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
第四条 企业行政在制定本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时,应吸收企业工会主席参加。
第五条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包括经营承包者收入在内),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在实施已审议通过的方案过程中,如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工会应依据国家和能源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对企业内部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方案,应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并协助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正确的方案顺利获审议通过。方案通过后,工会应积极协助行政作好方案实施工作。
第七条 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工资,奖金分配情况都必须公开,增强分配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利职工群众进行监督。
第八条 企业工会和职代会有权采取适当方式对企业车间、班组的工资,奖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违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应提请行政纠正。如行政拒绝纠正时,可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处理。
第九条 企业行政应定期向企业工会提供上级有关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有关文件,通报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情况,支持工会和职代会参与企业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全民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也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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