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民航局关于押解人犯乘坐民航班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
最近,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押解人犯乘坐民航班机,事先不与当地民航公安机关联系,安全保卫措施不够严密,有的发生了问题……为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考虑到公安机关押解任务的需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押解人犯,一般不准乘坐民航班机。
  二、押解重要人犯乘机要从严控制。确因特殊紧急情况需乘民航班机的,须经地、市以上(含地、市)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并向当地民航公安机关通报案犯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安全措施,经同意后,持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购票证明和押解人员身份证件办理机票和登机手续。民航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候机和飞行过程中,人犯的安全防范工作主要由押解单位负责,民航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押解警力应二至三倍于人犯。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万无一失。不能确保安全的不能乘机。如因工作疏漏发生问题,要追究责任。
  四、押解人员乘机时不得携带武器。执行押解任务应注意内紧外松,要早上机,晚下机,避免对同机旅客造成影响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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