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密局、*6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公安部、监察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保密工作部门同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一、保密工作部门发现或经初步调查,认为属于触犯《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泄密案件,应将有关材料和查处建议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保密工作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将查办情况及结果通知保密工作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保密工作部门。
二、保密工作部门发现并认为属于触犯《刑法》第九十七条或《保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泄密案件,应立即将有关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相应的国家安全机关;未设置国家安全机关的地方,应移送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对保密工作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将查办情况及结果通知保密工作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保密工作单位。
三、保密工作部门发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被丢失、盗窃、抢劫或可能被非法携带出境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并协助相应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追查和采取措施。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应将查办情况及结果通知保密工作部门。
四、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查处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证实不够追究刑事责任,须作违纪处理的,应移送相应的保密工作部门查办。保密工作部门应予受理,并将查办结果通知移交案件的机关。
五、检察机关依法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者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在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检察建议送达其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六、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发现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违纪案件,可以会同相应的保密工作部门调查处理,保密工作部门应会同查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保密工作部门对应作违纪处理的泄密案件,按照保密法规和有关处分规定,向有关责任者的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应作政纪处理的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可以移送相应的监察机关处理;对应作党纪处理的属于党的纪检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可以移送相应的党的纪检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应按管辖范围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保密工作部门。
八、保密工作部门对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泄密案件,应根据职权范围,积极予以协助。对其中需要请示报告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事项,应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九、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查处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应的保密工作部门,由保密工作部门对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国家秘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监督发案单位采取和加强保密防范措施。
十、在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有确定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应根据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的要求,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做出鉴定。
十一、保密工作部门与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在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的,应逐级报告各自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二、保密工作部门发现并认为属于触犯《刑法》第九十七条或《保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泄密案件,应立即将有关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相应的国家安全机关;未设置国家安全机关的地方,应移送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对保密工作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将查办情况及结果通知保密工作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保密工作单位。
三、保密工作部门发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被丢失、盗窃、抢劫或可能被非法携带出境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并协助相应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追查和采取措施。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应将查办情况及结果通知保密工作部门。
四、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查处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证实不够追究刑事责任,须作违纪处理的,应移送相应的保密工作部门查办。保密工作部门应予受理,并将查办结果通知移交案件的机关。
五、检察机关依法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者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在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检察建议送达其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六、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发现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违纪案件,可以会同相应的保密工作部门调查处理,保密工作部门应会同查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保密工作部门对应作违纪处理的泄密案件,按照保密法规和有关处分规定,向有关责任者的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应作政纪处理的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可以移送相应的监察机关处理;对应作党纪处理的属于党的纪检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可以移送相应的党的纪检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应按管辖范围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保密工作部门。
八、保密工作部门对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泄密案件,应根据职权范围,积极予以协助。对其中需要请示报告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事项,应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九、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查处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应的保密工作部门,由保密工作部门对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国家秘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监督发案单位采取和加强保密防范措施。
十、在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有确定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应根据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的要求,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做出鉴定。
十一、保密工作部门与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在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的,应逐级报告各自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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