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来源:
网校
2014-12-22
*9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五十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五十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二个;大于五百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十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七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六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5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二点五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图表略)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五十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五十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二个;大于五百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十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七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六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5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二点五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图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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