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归还外国人丢失被窃财物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外国人在我境内丢失、被窃财物事件时有发生。各地公安机关在查破后,对于外国人丢失、被窃的财物,凡是找回的,都归还失主,保护了来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对归还外国人丢失、被窃财物问题没有统一规定,有的归还手续不齐全,有的原始登记和凭证不清楚,有的归还途径不对,因而造成工作被动。为此,现就公安机关受理并查处的外国人在我境内丢失、被窃财物的归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受理外国人财物报失,详细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在华住址、在华停留期限、旅行路线、接待单位、国外永久住址和丢失、被窃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及丢失、被窃财物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本人要求开具报失证明的,可按有关规定开具。
二、对外国人报失的财物应会同其接待部门认真负责查找,如系被窃,应按有关规定立案、处理。
三、找回外国人丢失、被窃财物后,要及时归还失主,具体归还途径是:
1.失主仍在报失地的,应立即通知本人前来领取;如本人已离开报失地,到我国其他地区的,可通过接待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本人,商定归还办法。
2.失主已离开我国,可将找回的财物(款额较大或贵重物品)交其驻华使、领馆,由其驻华使、领馆交还本人。北京市和设有该国领事馆的地方,公安机关可直接交给其使、领馆;属于领馆领区的地方,可请领馆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转交;其他地区,可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与使馆联系归还。
3.丢失、被窃财物的外国人如在丢失或被窃地委托了代领人,公安机关可以将找回的财物交给该代领人。
四、公安机关对于归还的财物要开具清单。清单一式两份,写明失主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来华时间、交还的财物名称、数量、特征以及交还的时间、地点。如果是代领人代领的,在清单中要注明。领取人当面点清后,在清单上签字,一份存档,另一份交领取人。交给使、领馆的,须由该使、领馆出具领取证明,由领取人认领并在财物清单上签字。
交给代领人的,代领人须提供丢失、被窃财物的外国人的书面委托书或其他相应的证明,并出示代领人的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五、丢失、被窃的财物找回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无人认领财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1.丢失、被窃财物的外国人已离开我国,其国籍国在我国未设使、领馆,又没有代领人,确实无法归还的;
2.找回的丢失、被窃财物与报失原物相差太大,如归还可能造成我被动的;
3.经通知本人或其使、领馆后六个月内未认领的。
六、外国人在我境内丢失、被窃财物的归还工作,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也可由出入境管理部门与办案单位一起归还。
对于外国人丢失财物当即被我群众拣到交给公安机关的,交归外国人时,可安排拾人在场。对此类好人好事,公安机关要注意宣传。
有关外国人丢失、被窃财物归还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每年向公安部报告一次。过去有关归还外国人丢失、被窃财物的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近年来,外国人在我境内丢失、被窃财物事件时有发生。各地公安机关在查破后,对于外国人丢失、被窃的财物,凡是找回的,都归还失主,保护了来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对归还外国人丢失、被窃财物问题没有统一规定,有的归还手续不齐全,有的原始登记和凭证不清楚,有的归还途径不对,因而造成工作被动。为此,现就公安机关受理并查处的外国人在我境内丢失、被窃财物的归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受理外国人财物报失,详细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在华住址、在华停留期限、旅行路线、接待单位、国外永久住址和丢失、被窃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及丢失、被窃财物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本人要求开具报失证明的,可按有关规定开具。
二、对外国人报失的财物应会同其接待部门认真负责查找,如系被窃,应按有关规定立案、处理。
三、找回外国人丢失、被窃财物后,要及时归还失主,具体归还途径是:
1.失主仍在报失地的,应立即通知本人前来领取;如本人已离开报失地,到我国其他地区的,可通过接待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本人,商定归还办法。
2.失主已离开我国,可将找回的财物(款额较大或贵重物品)交其驻华使、领馆,由其驻华使、领馆交还本人。北京市和设有该国领事馆的地方,公安机关可直接交给其使、领馆;属于领馆领区的地方,可请领馆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转交;其他地区,可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与使馆联系归还。
3.丢失、被窃财物的外国人如在丢失或被窃地委托了代领人,公安机关可以将找回的财物交给该代领人。
四、公安机关对于归还的财物要开具清单。清单一式两份,写明失主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来华时间、交还的财物名称、数量、特征以及交还的时间、地点。如果是代领人代领的,在清单中要注明。领取人当面点清后,在清单上签字,一份存档,另一份交领取人。交给使、领馆的,须由该使、领馆出具领取证明,由领取人认领并在财物清单上签字。
交给代领人的,代领人须提供丢失、被窃财物的外国人的书面委托书或其他相应的证明,并出示代领人的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五、丢失、被窃的财物找回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无人认领财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1.丢失、被窃财物的外国人已离开我国,其国籍国在我国未设使、领馆,又没有代领人,确实无法归还的;
2.找回的丢失、被窃财物与报失原物相差太大,如归还可能造成我被动的;
3.经通知本人或其使、领馆后六个月内未认领的。
六、外国人在我境内丢失、被窃财物的归还工作,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也可由出入境管理部门与办案单位一起归还。
对于外国人丢失财物当即被我群众拣到交给公安机关的,交归外国人时,可安排拾人在场。对此类好人好事,公安机关要注意宣传。
有关外国人丢失、被窃财物归还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每年向公安部报告一次。过去有关归还外国人丢失、被窃财物的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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