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效控制森林过量消耗,整治木材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现就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林区和重点产材县现有的木材经营单位和以木材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这项工作可与公司清理整顿、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和换照结合进行。已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在今年年底前,须经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换照手续,其中具备重新登记注册条件的公司,应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已办理过年检、换照手续,其经营、加工不引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如不履行上述手续继续经营的,按超越经营范围处理。
二、新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查、登记手续。
三、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审查时,按以下条件掌握:(一)具有与其经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占总额的50%以上;(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法律、森林资源状况和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一本帐”的规定,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及其经营(加工)的规模。对经营本县木材的,更要从严控制,特别对重点产材县,必须坚持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其他部门未经地、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山直接收购木材。不允许个人倒买和贩运木材。
四、集体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86)工商181号]以及省、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五、有的省、市、县已经实行凭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再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做法,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保证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林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七、本通知中所指的“林区及重点产材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效控制森林过量消耗,整治木材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现就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林区和重点产材县现有的木材经营单位和以木材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这项工作可与公司清理整顿、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和换照结合进行。已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在今年年底前,须经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换照手续,其中具备重新登记注册条件的公司,应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已办理过年检、换照手续,其经营、加工不引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如不履行上述手续继续经营的,按超越经营范围处理。
二、新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查、登记手续。
三、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审查时,按以下条件掌握:(一)具有与其经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占总额的50%以上;(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法律、森林资源状况和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一本帐”的规定,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及其经营(加工)的规模。对经营本县木材的,更要从严控制,特别对重点产材县,必须坚持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其他部门未经地、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山直接收购木材。不允许个人倒买和贩运木材。
四、集体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86)工商181号]以及省、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五、有的省、市、县已经实行凭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再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做法,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保证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林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七、本通知中所指的“林区及重点产材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