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6限价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一、为了加强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的指导和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全国统一取高限价的生产资料,是当前价格既高又乱,供求矛盾突出的能源、原材料和重要的加工产品。
三、全国统一*6限价的水平,原则上按略低于现行市场调节价水平制定。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计委、经委、物资局和各主管部门定期研究限价的有关政策,检查限价的执行情况,适时公布和调整限价品种和限价水平。
四、为了控制出厂价格上涨,限制中间环节转手倒卖,层层加价,全国统一*6限价分为*6出厂限价和*6销售限价。
五、实行全国统一*6限价的生产资料,任何部门、企业都不得在*6限价基础上再加价。低于*6限价销售的不受限制。
六、凡仅规定全国*6出厂限价而未规定全国*6销售限价的生产资料,其*6销售限价在*6出厂限价基础上加经营费用、运杂费、利润和应纳税金确定,其中经营费用(包括利息)、利润两项综合费率一般不得超过4%,边远地区*6不得超过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执行,并抄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供求情况,可在国家规定的品种规格以外,制定当地的*6限价,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八、计划外原油*6出厂限价按计划内高价原油出厂价格执行。
九、计划外高价汽油、煤油、柴油、省会和炼油厂所在地四十八个市场的*6批发限价及石油公司一级站的*6调拨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石化总公司统一规定。其它市场限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参照中央统一定价市场的*6限价加合理地区差价制定。*6零售限价按当地*6批发限价加批零差率确定,汽油、柴油批零差率8%,煤油8~10%。
计划外成品油非标准品*6出厂限价,按标准品*6限价加计划内高价产品牌号差价额确定。
十、生产企业自销限价生产资料,应按规定到国家和省、自治区、大中城市设立的交易市场或指定的经营单位成交,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可以执行当地*6销售限价;生产企业销售给物资经营部门的,执行*6出厂限价。
经营计划外限价生产资料,不论经过多少环节,都不得超过*6销售限价。
十一、实行全国统一*6限价的生产资料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监督执行,任何部门或企业超过*6限价销售,均属违法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黑市交易,漏税逃税行为,物价部门要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严厉打击。
十二、各部门、各地区已经制定的*6限价,凡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或与发布的全国统一*6限价有出入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实行全国统一取高限价的生产资料,是当前价格既高又乱,供求矛盾突出的能源、原材料和重要的加工产品。
三、全国统一*6限价的水平,原则上按略低于现行市场调节价水平制定。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计委、经委、物资局和各主管部门定期研究限价的有关政策,检查限价的执行情况,适时公布和调整限价品种和限价水平。
四、为了控制出厂价格上涨,限制中间环节转手倒卖,层层加价,全国统一*6限价分为*6出厂限价和*6销售限价。
五、实行全国统一*6限价的生产资料,任何部门、企业都不得在*6限价基础上再加价。低于*6限价销售的不受限制。
六、凡仅规定全国*6出厂限价而未规定全国*6销售限价的生产资料,其*6销售限价在*6出厂限价基础上加经营费用、运杂费、利润和应纳税金确定,其中经营费用(包括利息)、利润两项综合费率一般不得超过4%,边远地区*6不得超过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执行,并抄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供求情况,可在国家规定的品种规格以外,制定当地的*6限价,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八、计划外原油*6出厂限价按计划内高价原油出厂价格执行。
九、计划外高价汽油、煤油、柴油、省会和炼油厂所在地四十八个市场的*6批发限价及石油公司一级站的*6调拨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石化总公司统一规定。其它市场限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参照中央统一定价市场的*6限价加合理地区差价制定。*6零售限价按当地*6批发限价加批零差率确定,汽油、柴油批零差率8%,煤油8~10%。
计划外成品油非标准品*6出厂限价,按标准品*6限价加计划内高价产品牌号差价额确定。
十、生产企业自销限价生产资料,应按规定到国家和省、自治区、大中城市设立的交易市场或指定的经营单位成交,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可以执行当地*6销售限价;生产企业销售给物资经营部门的,执行*6出厂限价。
经营计划外限价生产资料,不论经过多少环节,都不得超过*6销售限价。
十一、实行全国统一*6限价的生产资料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监督执行,任何部门或企业超过*6限价销售,均属违法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黑市交易,漏税逃税行为,物价部门要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严厉打击。
十二、各部门、各地区已经制定的*6限价,凡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或与发布的全国统一*6限价有出入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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