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卫生部令2010年第78号),本文件自2010.12.29日起废止。
*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卫生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是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外设立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对送检的样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其他与食品卫生有关的物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单位。
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可以用于: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其他与食品卫生有关的物品的流通;食品新资源报请审批等需要提供资料或出示证明。不能用作国内外贸易中发生纠纷时仲裁的依据。
第三条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抄送送检单位所在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报告只表示送检样品的卫生质量。
卫生行政部门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检验报告所代表的产品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认可或不认可检验报告的决定。
第四条检验单位的检验业务范围分为以下四类:食品理化,食品微生物,食品霉菌(含霉菌毒素),食品毒理。
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单独的类别,也可以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类别。
第五条检验单位条件如下:
1.拥有固定的检验人员和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并从事食品卫生检验工作三年以上者担任。
2.拥有可使用的、按照申请类别的国家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含《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检验所必需的技术装备。
3.至少拥有食品卫生专业的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一名,助理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二名,实习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二名,技士(初级技术员)二名。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提出申请作为检验单位。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类别,检验单位负责人姓名、职称、资历,可使用的技术装备清单,业务技术人员名单(姓名、职称、资历)。
接受申请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别,邀请申请单位以外的三或五名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业务技术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根据申请类别提出的若干检验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其他被认为应当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束后,考核组成员应逐一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证书及申请表样式附后)。
接受申请的监督机构认为不需要考核时,可以免予考核,但应将理由上报批准机关。
批准机关应当责成接受申请的监督机构每三年对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再考核。
第七条下列单位可由卫生部批准为检验单位:
1.卫生部直属医学院校所属的有关单位。
2.卫生部直属科研单位。
3.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认为可以接受其申请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检验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批准机关可以注销其“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或宣布其检验报告无效:
1.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2.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要求,或再考核不合格的。
3.检验单位或其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分开的。
第九条批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批准的或注销“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的检验单位名单。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卫生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是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外设立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对送检的样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其他与食品卫生有关的物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单位。
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可以用于: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其他与食品卫生有关的物品的流通;食品新资源报请审批等需要提供资料或出示证明。不能用作国内外贸易中发生纠纷时仲裁的依据。
第三条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抄送送检单位所在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报告只表示送检样品的卫生质量。
卫生行政部门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检验报告所代表的产品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认可或不认可检验报告的决定。
第四条检验单位的检验业务范围分为以下四类:食品理化,食品微生物,食品霉菌(含霉菌毒素),食品毒理。
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单独的类别,也可以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类别。
第五条检验单位条件如下:
1.拥有固定的检验人员和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并从事食品卫生检验工作三年以上者担任。
2.拥有可使用的、按照申请类别的国家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含《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检验所必需的技术装备。
3.至少拥有食品卫生专业的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一名,助理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二名,实习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二名,技士(初级技术员)二名。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提出申请作为检验单位。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类别,检验单位负责人姓名、职称、资历,可使用的技术装备清单,业务技术人员名单(姓名、职称、资历)。
接受申请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别,邀请申请单位以外的三或五名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业务技术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根据申请类别提出的若干检验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其他被认为应当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束后,考核组成员应逐一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证书及申请表样式附后)。
接受申请的监督机构认为不需要考核时,可以免予考核,但应将理由上报批准机关。
批准机关应当责成接受申请的监督机构每三年对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再考核。
第七条下列单位可由卫生部批准为检验单位:
1.卫生部直属医学院校所属的有关单位。
2.卫生部直属科研单位。
3.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认为可以接受其申请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检验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批准机关可以注销其“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或宣布其检验报告无效:
1.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2.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要求,或再考核不合格的。
3.检验单位或其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分开的。
第九条批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批准的或注销“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的检验单位名单。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