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做好执行销售合同公约准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亦称“一九八O年维也纳公约”)已经我国国务院核准。核准书已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该公约将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在公约对我生效前的这一年间,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执行公约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采用顾及不同社会制度及不同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则,以便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对我国生效后,我国有义务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公约共一百零一条,分为四个部分。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规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
二、组织学习公约
该公约是统一国际货物买卖规则的一项重要公约。考虑到我国外贸工作人员的实际状况,各单位应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深和理解公约规定。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正确执行该公约,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签订、执行合同及处理有关合同事项的能力。请各单位在一九八七年内采取有效的方式组织学习公约。
三、完善、充实外贸公司的合同格式
销售合同公约即将对我生效,我各外贸公司的对外货物买卖合同格式应该与之衔接。首先应当区分所签合同是否适用该公约,并在合同格式中加以明确。适用公约的合同格式,在需要改变公约的某项规定时,必须列入相应的合同条款。不适用公约的合同格式也可借鉴公约以充实、完善合同条款。各公司在充实、完善合同格式时应根据所经营商品的特点,考虑实践的需要、侧重总结自己的经验,同时适当借鉴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注意公约缔约国数目的变化
公约在缔约国间适用,适用范围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扩大。到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止,阿根廷、埃及、法国、匈牙利、莱索托、叙利亚、南斯拉夫、赞比亚、意大利、美国、还有我国,共十一个国家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或批准书。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公约将对这十一个国家生效。对于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后交存核准书、批准书、加入书的国家,公约将于其交存日起一年后对其生效。
各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对方的营业地是否在公约缔约国内,公约对该合同是否适用。
五、我国对公约作出的两项保留
在交存核准书时,我国根据公约规定,对公约作出了两项保留。我国受公约各项规定的约束,但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两项保留如下:
1.根据公约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在核准书中声明不受公约*9条(1)款(b)的约束。这一保留意为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因此,按*9条(1)款(a)的规定,对于我国公司来说,公约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的当事人间签订的合同。
2.根据公约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对公约的第十一条、二十九条及有关的规定提出了保留。据此,我国对外贸易公司对外签订、修改、协议终止合同时仍应采用书面方式。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书面方式包括电报和电传。
六、公约对合同当事人的任意性质
根据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用合同规定改变公约的某项规定。除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协议改变公约的任一规定。我国外贸公司在对外签约时欲适用或不适用公约、改变或不改变公约规定,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七、关于公约文本
公约的中文本是联合国正式文本,与阿拉伯、英、法、俄、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各公司适用公约时及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有关事项时都可以中文本作为依据。
为了公约的国际性、统一性的需要,公约避免使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惯用的法律术语;同时由于在用词、表达语意上的缺陷,中文本中一些条款不太容易理解。研究公约时,可对照英、法等文本。
执行公约有关的事项,请洽经贸部条法局。该公约的中英文本待印出后另发。
为帮助理解公约,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将出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可供参考。
以上各项请各地经贸厅(委、局)转告“三资”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亦称“一九八O年维也纳公约”)已经我国国务院核准。核准书已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该公约将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在公约对我生效前的这一年间,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执行公约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采用顾及不同社会制度及不同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则,以便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对我国生效后,我国有义务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公约共一百零一条,分为四个部分。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规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
二、组织学习公约
该公约是统一国际货物买卖规则的一项重要公约。考虑到我国外贸工作人员的实际状况,各单位应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深和理解公约规定。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正确执行该公约,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签订、执行合同及处理有关合同事项的能力。请各单位在一九八七年内采取有效的方式组织学习公约。
三、完善、充实外贸公司的合同格式
销售合同公约即将对我生效,我各外贸公司的对外货物买卖合同格式应该与之衔接。首先应当区分所签合同是否适用该公约,并在合同格式中加以明确。适用公约的合同格式,在需要改变公约的某项规定时,必须列入相应的合同条款。不适用公约的合同格式也可借鉴公约以充实、完善合同条款。各公司在充实、完善合同格式时应根据所经营商品的特点,考虑实践的需要、侧重总结自己的经验,同时适当借鉴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注意公约缔约国数目的变化
公约在缔约国间适用,适用范围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扩大。到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止,阿根廷、埃及、法国、匈牙利、莱索托、叙利亚、南斯拉夫、赞比亚、意大利、美国、还有我国,共十一个国家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或批准书。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公约将对这十一个国家生效。对于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后交存核准书、批准书、加入书的国家,公约将于其交存日起一年后对其生效。
各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对方的营业地是否在公约缔约国内,公约对该合同是否适用。
五、我国对公约作出的两项保留
在交存核准书时,我国根据公约规定,对公约作出了两项保留。我国受公约各项规定的约束,但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两项保留如下:
1.根据公约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在核准书中声明不受公约*9条(1)款(b)的约束。这一保留意为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因此,按*9条(1)款(a)的规定,对于我国公司来说,公约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的当事人间签订的合同。
2.根据公约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对公约的第十一条、二十九条及有关的规定提出了保留。据此,我国对外贸易公司对外签订、修改、协议终止合同时仍应采用书面方式。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书面方式包括电报和电传。
六、公约对合同当事人的任意性质
根据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用合同规定改变公约的某项规定。除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协议改变公约的任一规定。我国外贸公司在对外签约时欲适用或不适用公约、改变或不改变公约规定,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七、关于公约文本
公约的中文本是联合国正式文本,与阿拉伯、英、法、俄、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各公司适用公约时及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有关事项时都可以中文本作为依据。
为了公约的国际性、统一性的需要,公约避免使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惯用的法律术语;同时由于在用词、表达语意上的缺陷,中文本中一些条款不太容易理解。研究公约时,可对照英、法等文本。
执行公约有关的事项,请洽经贸部条法局。该公约的中英文本待印出后另发。
为帮助理解公约,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将出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可供参考。
以上各项请各地经贸厅(委、局)转告“三资”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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