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务院于一月十四日发出国发[1987]4号《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这对巩固和发展当前的大好形势,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业、粮食、供销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凡国家定价的商品,各批发、零售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越权擅自提价,变相涨价,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浮动幅度;对放开价格的某些重要商品,商业行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防止价格暴涨暴落。目前,不再增加放开价格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
二、国家合同定购的粮食,要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商品粮主要产区各级粮食、商业、供销部门议购粮食,要遵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粮价协调小组议定的*6限价执行,不得超过,严禁抬价争购。市场粮价过高的地方,国营粮食部门要尽量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平抑。
三、城镇粮食部门要安排好粮、油的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严格质量检查;城镇居民定量的口粮、口油,要坚决按照国家定价保证供应,并适当做好宣传工作。
四、安排好大中城市肉、蛋、菜等重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大中城市的蔬菜零售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猪肉供应要保证质量,方便群众,分部位卖肉的不得以次充好,要做到质价相符。京、津、沪等大城市对肉、蛋等重要副食品规定了*6限价的,商业企业要认真执行。
五、供销社经营的化肥、农药、柴油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定价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不准擅自加价出售。小化肥价格,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达的计原[1986]25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国家定价的工业消费品,近期价格一般不作调整,调拨价格也要保持稳定。放开价格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价格和收费要保持基本稳定,目前一般不作调整。饮食业要保证饭菜质量,严格执行规定的毛利率。对少数行业品种突出不合理的价格和收费,需要调整时,要按规定的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八、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物价的检查与监督,严格禁止乱涨价、短斤少两,掺杂使假、变相涨价,乱收费。对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实行经济制裁外,并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凡国家定价的商品,各批发、零售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越权擅自提价,变相涨价,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浮动幅度;对放开价格的某些重要商品,商业行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防止价格暴涨暴落。目前,不再增加放开价格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
二、国家合同定购的粮食,要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商品粮主要产区各级粮食、商业、供销部门议购粮食,要遵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粮价协调小组议定的*6限价执行,不得超过,严禁抬价争购。市场粮价过高的地方,国营粮食部门要尽量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平抑。
三、城镇粮食部门要安排好粮、油的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严格质量检查;城镇居民定量的口粮、口油,要坚决按照国家定价保证供应,并适当做好宣传工作。
四、安排好大中城市肉、蛋、菜等重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大中城市的蔬菜零售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猪肉供应要保证质量,方便群众,分部位卖肉的不得以次充好,要做到质价相符。京、津、沪等大城市对肉、蛋等重要副食品规定了*6限价的,商业企业要认真执行。
五、供销社经营的化肥、农药、柴油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定价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不准擅自加价出售。小化肥价格,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达的计原[1986]25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国家定价的工业消费品,近期价格一般不作调整,调拨价格也要保持稳定。放开价格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价格和收费要保持基本稳定,目前一般不作调整。饮食业要保证饭菜质量,严格执行规定的毛利率。对少数行业品种突出不合理的价格和收费,需要调整时,要按规定的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八、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物价的检查与监督,严格禁止乱涨价、短斤少两,掺杂使假、变相涨价,乱收费。对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实行经济制裁外,并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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